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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怡丰,你要让每一个购买你楼盘的业主都伤心后悔吗?

发表于2006-06-18
先是怡丰都市广场,伤了多少业主的心,后来是怡丰昌盛大厦,现在是怡丰阳光大厦,竟然想在大厦大门口的业主停车场建了一个公厕,小区的卫生与形象令人担忧!

如此漠视业主的权益,你们开发的楼盘以后谁还敢买!


发表于2006-06-18
我决定跟从你们的抗议!!!!!
发表于2006-06-18
请大家拨打以下电话进行投诉!

单位名称 投诉电话 传真号码
市城建规划局 2388001 2388001 
市建设局 2209188  2207166
 
发表于2006-06-20
发表于2006-06-20
以下是政府有关部门在东莞阳光网上的答复!

处理单位:市房管局

  阳光热线: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阳光大厦物业管理处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业主未能提供物业管理公司名称,无法查找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是建设单位自设部门,建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房管局
                                     2006.06.20
发表于2006-06-21
因为好奇,蹭到墙边的缺口看了看,结果发现,门口居然建了个厕所!冲水的水管和下水通道已经差不多搞好了!管理处在没有征求业主们的意见,就自行占用公共面积,还是建造厕所,真不忿!!!哪个白痴想到了在小区大门口建厕所,让他在自家门口修个厕所试试,看他(她)愿不愿意!!
强烈呼吁,如果管理处不掀掉这个建筑,我们拒绝交纳管理费!
大家都去投诉,如果管理处不处理,我们就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
发表于2006-06-21
不管是建厕所,还是建杂物房,都是违法行为,都是违章建筑,物业管理处都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否则大家可以按照市房管局的答复向其投诉,要求依法查处!

    阳光大厦物业管理处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业主未能提供物业管理公司名称,无法查找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是建设单位自设部门,建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房管局
                                     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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