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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怡丰物业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下是政府有关部门在东莞阳光网上的答复!

发表于2006-06-20
怡丰物业擅自在怡丰阳光大厦大门口的停车场位置建厕所,请有关部门查处!

怡丰阳光大厦物业管理处竟然要大厦大门口的停车场位置建厕所!!!
打电话投诉管理处的答复竟是以前没规划好才决定暂用业主的地方建的!为什么不先征求广大业主们的同意随便暂用我们的地方??!!
建设厕所不但严重污染小区环境!!而且降低整个小区价值!!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请问怡丰阳光大厦物业管理处的行为经过审批了吗?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尽快进行处罚!!!

处理单位:市房管局

  阳光热线: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阳光大厦物业管理处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业主未能提供物业管理公司名称,无法查找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是建设单位自设部门,建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房管局
                                     2006.06.20

发表于2006-06-21
发表于2006-06-21
发表于2006-06-21
好呀,我也不交管理费了,怡丰都丢尽了我们的脸面了,再急也不能跑到那个地方方便呀,公共场所呀,谁设计的,这么农民
发表于2006-06-22
顶!
发表于2006-06-22
发表于2006-06-22
发表于2006-06-29
为何最近没有消息了?
发表于2006-07-04
简直是太霸道了!我认为我们应该联合起来!选举业主委员会!把阳光物业也敢出去!
发表于2006-07-07
支持选举业主委员会!我是都市广场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提供帮助, 电话1301860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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