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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好消息!购房入户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发表于2007-12-24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麦真喜)“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业主,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入户手续。”今日(12月24日)下午,东莞市政府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取消购房入户”政策中的“购房日期”和“规定办理时间”等问题,向社会和媒体作了说明。
近日,有关东莞市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购房入户的政策出台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普遍认为,出台取消购房入户政策太突然,时间显得太仓促,给予缓冲过渡期太短。

    为此,东莞市政府重新明确:一、在2008年1月1日,取消购房入户的政策不会改变;二、购房日期以《东莞市房地产交易证明书》上注明的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也即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业主,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三、规定办理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比原来社会反映的2008年1月1日前办完,延长了整整两年。东莞市副市长梁国英进一步解释:凡是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东莞市辖区内商品房的,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按东莞市原来的暂行办法,凭东莞市房地产交易证明书和房产证办理入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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