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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咨询

发表于2008-01-13
律师服务范围

一、民事(公民个人)
     1、担任公民私人法律顾问:为公民的个人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代为处理纠纷。
     2、婚姻、继承、分家析产; 
     3、交通、医疗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
     4、房产交易、租赁、抵押;律师陪购房地产; 
     5、保险理赔; 
     6、肖像、名誉、荣誉侵权;
     7、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服务: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8、涉外民事(国际私法):涉外婚姻、继承、收养、侵权法律服务;
     9、代理诉讼、仲裁、和解、调解、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件;
     10、办理律师见证、代办公证业务;
     11、签发律师函; 
     12、其他公民个人法律服务。
二、商事(公司企业) 
     1、担任公司企业或特定项目法律顾问:
     ①用中、英文起草、审查、翻译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对工商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②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协助草拟谈判提纲;
     ③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④协助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同、劳动人事、财务、商业秘密等经营管理;
     ⑤处理劳资纠纷;
     ⑥为公司设立、重组、转让、收购兼并或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服务;
     ⑦签发律师函,办理各类律师见证及代办法律公证手续;
     ⑧其他法律顾问法律服务。
     2、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解、调解、谈判; 
     3、为公司设立、重组、融资、转让、收购兼并、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清算等提供包括建立法律构架、法律风险分析、法律文件准备等法律服务; 4、参加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催收债权(应收账款)、签发律师函;
     5、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服务: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6、提供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和转让、建设、工程承(发)包、商品房按揭、预售、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7、金融、银行、证券法律业务;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提供银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法律服务,处理包括存单、票据、贷款、结算、保理、信用证等银行法律业务;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为公司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境内、外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9、涉外商事法律业务:为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贸易、涉外的合同、融资、知识产权、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10、其他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三、刑事
     1、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
     3、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出辩护意见,提起上诉;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4、其他刑事法律服务。
四、行政
     1、代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听证;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3、其他行政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地 址: 东莞市东城西路39号鸿福大厦十楼
联系电话:    13592735188
Q Q: 45513823
传 真: 0769-22386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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