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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精神病患屡犯案 法律是否该管管?!

发表于2013-07-25

刑法第18条应该修改,神经病作案不执行死刑,但要据其违法行为判监禁。以防继续威胁他人安全。

发表于2013-07-25

精神病人作为一个有病之人,全社会都应同情并关心帮助,但当他们做出伤害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就应得到惩罚,不能法外开恩,网开一面。否则的话正常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甚至会受到严重伤害。

 

发表于2013-07-25
引用:不爱瘦子爱仲子在2013-07-25 14:44:09写道:
13楼

 精神病人作为一个有病之人,全社会都应同情并关心帮助,但当他们做出伤害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就应得到惩罚,不能法外开恩,网开一面。否则的话正常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甚至会受到严重伤害。     

 

说的对,精神病人如果没有意识了他为什么不拿刀砍自己呢,既然砍别人泄愤那么就说明他还是有意识的,怎么能对其宽容呢,谁如果想泄愤就去装疯卖傻,然后去实施暴行,试想那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度

 

发表于2013-07-25

一群sb文科生的写的法律,又喜欢照搬西方的不良制度,好的不学,只能是这样了!

发表于2013-07-25

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再说了精神病也会有真有假的给法律上判断会带来不准确性

发表于2013-07-25

体现了社会进步,体现人类文明.就是对有暴力的精神病人,实行安乐死,既解除了危害,又减轻了精神病人家庭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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