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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星河新天地物业管理乱收费行为

发表于2016-12-08
东城区天河新天地物业(东莞市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征得全体商户业主的同意,擅自在商圈内进行停车收费行为,并有多处违规行为,希望部门可以进行了解与处理。
    
    
    一、并无与商户商讨,强行开始收取停车费
    1.根据《物业管理条理》规定,利用商圈内土地经营应当征得全体商户或大会同意,而怎么收费、收取多少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条理》规定应当物业在物价部门的基础上和商户一起商定,物业公司并无遵循这种程序。
    2.商圈内无故开始收取停车费,每商家只配一个免停车费的等等规定,物业只对商家进行通知,并未与商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议,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值得商议。
    
    
    二、停车券不规范行为
    1.根据《东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交付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后,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机动车毁损或者丢失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东莞市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在入口处放置自动识别车牌的闸口,但是三小时内免费停车券是给商家自行设计并交付客人使用,这样的做法使得保管责任不明,保管车辆是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负责的,由商户自行设计停车券,一但车辆发生刮损或丢失等情况,客人凭商户的停车券向商户问责该如何处理?
    
    
    三、停车场内无任何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证明
    1.第八条(收费申请)实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须由停车场经营者报市物价部门审批。对实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东莞市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费用,并无任何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证明,只是自行粘贴一张自定的收费标准在门岗处,难道停车费用就不需要审批,自行规定费用即可?
    
    
    四、并无盖章
    1.第十三条(收费票据)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2.收取停车费后提供的,并无物业盖章,即是无效的,存在推卸责任的嫌疑。
发表于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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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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