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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将列入失信记录??!!

发表于2015-11-24
标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费 不交物业费 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费 

从各地试行公民个人征信制度以来,哪些失信情形应列入记录范围就成了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能否列入征信记录”也往往会引起争议。

 

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且,少数人拒交物业费确实损害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但是好多业主不交物业费也是有各种原因的,物管企业服务质量不行,不交费之后物管企业怠工,服务质量变得更差……业主、物管企业、地方政府三方为此都苦不堪言,老百姓尤其不满。

 

不过,不少业主反对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也有其道理,因为欠交物业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排除个别人无理拒交,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可能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令人不满有关,很难说完全是业主的错误和责任。如果不加区别地把业主纳入失信记录,是不公平的。再说了,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难道在物业不依法依规充分履行责任时,业主还要及时、足额地缴纳物业费?业主的救济渠道又在哪里?

发表于2015-11-24

这个问题真的要区别看待,不过确实很容易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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