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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子产权到期后怎么办?产权应该归谁?

发表于2014-08-26

房子你是拥有所有权,不会过期,除非质量有问题不能住。有时间限制的是房屋所占的土地在
我国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我们个人只有拥有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这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商业
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
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实行商品房政策时间不久,这个问题还没有出现,有关专家已提出,国家要研究土地使用权年限满后的房产问题。

近期,全国人大在审议《物权法》草案中,已把“住宅用地期满后,如继续使用的,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条款给删除了,说明国家已重视这个问题了,国家是以民为本的,所以你不用担心。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的,女皇在英国,要这个地干嘛?这个地如何处理?套用英国皇家的土地处置办法。英国皇家对土地处置非常有意思,英国皇家有很多皇家资产,但没现金,想花钱,但怕背上出卖祖宗产业的骂名,英国皇家很聪明,找到一个办法,把土地批租出来,即使用权转让,所有权不转让。如这块地租给你999年,给999年的土地使用权出一个价,土地价格就是这么形成的。女皇把这套制度引到香港,香港的土地制度也是这么过来的,香港最早的土地合同有999年的租赁期,但后来租赁期越来越短,为何?因为英国当年在城市化没有高速发展起来的土地地价变化很小,999年跟700年、500年没什么区别,等到市场化加速地价变化很快,一下出让999年对地主不合算,短一点合算。到香港时,城市化、工业化很有苗头,租赁期就缩短了,99年、79年。再到后来有一个新的因素加进去,1997年香港回归,回归就不能签到回归那么多老百姓买了房子,理论上有土地到期的,到期以后,土地连同上盖全部收回归政府。业主有什么权?业主可以把建筑材料拿走,那是你的,你到另外一个地方建去。这岂不是天下大乱?后来学香港解决租赁土地到期以后的衔接问题——你有优先续约权,续约的时候要补地价,补地价有一个优势,加一笔钱,有一个补地价的机制。我们在《物权法》起草时,把这个学回来,吵了一天后,意见有分歧,最后通过了第一条:现在所有买的房子到期后你有优先续约,只要你还要别人就不能要,你不要别人可以要。但补地价没有说,你要,但要付多少钱不知道。所以中国改革现在两只鞋,一只已经脱下来了,一只鞋还悬着。这是渐进改革带来的必然结果,只能慢慢来。中国老百姓的想法是咱们人多,到时都不干,基本打的是这样的算盘。我想这是朴素的法治思想,最后还得通过法治程序把有关的利益、计算形成预期,不要到70年再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把这个扣解开,以后才知道怎么办。延成150年、300年,都是可以的。因为我们不是殖民地,我们不需要1997年回归,我们就是中国人,没必要学殖民地的做法。我的看法是既然这么走了,就继续走,渐进改革最重要的是不断地前进,一停所有矛盾就会爆发出来


发表于2014-08-26

房子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发表于2014-08-26

产权应该归谁?


发表于2014-08-26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发表于2014-08-26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发表于2014-08-26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发表于2014-08-26

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发表于2014-08-26

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

发表于2014-08-26

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

发表于2014-08-26

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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