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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莞一业主以房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败诉,你怎么看

发表于2014-06-25

来源于东莞日报  东莞市沙田镇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称,业主廖先生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拖欠物业管理费、水费等费用共7000多元,要求其支付欠款7000多元及违约金1000多元。这一小区已经先后有9名业主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被告的业主们多以商品房质量有问题、面积计算有差异等理由予以抗辩。法官表示,商品房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是另一种法律关系,除非业主能证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否则不得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用。

发表于2014-06-25

来源于东莞日报  东莞市沙田镇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称

发表于2014-06-25

除非业主能证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发表于2014-06-25

与物业服务合同是另一种法律关系

发表于2014-06-25

大家踊跃发言啊。

发表于2014-06-25

这一小区已经先后有9名业主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发表于2014-06-25

这一小区已经先后有9名业主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发表于2014-06-25

东莞一业主以房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败诉


发表于2014-06-25

商品房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是另一种法律关系,除非业主能证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否则不得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用。

发表于2014-06-25

不得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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