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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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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案例一
流云似风
发表于
2009-02-27
进微信群讨论
收楼时别忘要
KFS
出四书,否则就是违约
!
《东莞市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商品房入住许可证》。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判决书穷娃娃发表于搜房社区
-
石竹新花园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现住东莞市石竹新花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石竹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称
“
石竹新花园公司
”
)。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中心区石竹花园
B
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胜,总经理。
上诉人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人民法院(
200X
)东法民一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周某某与石竹新花园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周某某、石竹新花园公司双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受该合同的约束,如实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石竹新花园公司要向周某某出示什么类型的验收合格文件,也没有明确石竹新花园公司出示这些合格文件的时间期限,周某某已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
知悉其购买的楼房工程已竣工,并签收了入伙通知书,理应按通知书的指引办理入伙收楼手续。本案中,石竹新花园公司出让的楼房,已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
经建设单位联同其他部门进行验收,评定工程为合格工程,石竹新花园公司并于同月
25
日向东莞市建设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局于同年
12
月
4
日
向石竹新花园公司颁发验收备案证书,确认石竹新花园公司的
12
、
13
、
15
栋楼的工程合格。本案纠纷是周某某明知买卖的楼房已经竣工而不按入伙通知收楼而引起,石竹新花园公司的出让的楼房已于
6
月
18
日
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也确认了楼房质量合格,至于备案手续及时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非石竹新花园公司自身所能控制,要待到备案证书颁布后才能交付楼房,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则,也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周某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收楼,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楼而造成的损失,应自己承担。周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周某某要求石竹新花园公司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周某某要求石竹新花园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2435
元,由周某某负担。此款周某某已预交,该院不予退回。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
“
买卖合同并没有明确被告应向原告出示什么类型的验收合格文件
”
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均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商品房入住许可证》,经批准方可交付使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也明确约定
“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石竹新花园公司,下同)
……
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
。对开发商应提供的验收合格文件,合同第八条约定的
“
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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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现住东莞市石竹新花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石竹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石竹新花园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中心区石竹花园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胜,总经理。
上诉人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人民法院(200X)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周某某与石竹新花园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周某某、石竹新花园公司双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受该合同的约束,如实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石竹新花园公司要向周某某出示什么类型的验收合格文件,也没有明确石竹新花园公司出示这些合格文件的时间期限,周某某已于2003年6月18日知悉其购买的楼房工程已竣工,并签收了入伙通知书,理应按通知书的指引办理入伙收楼手续。本案中,石竹新花园公司出让的楼房,已于2003年6月18日经建设单位联同其他部门进行验收,评定工程为合格工程,石竹新花园公司并于同月25日向东莞市建设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局于同年12月4日向石竹新花园公司颁发验收备案证书,确认石竹新花园公司的12、13、15栋楼的工程合格。本案纠纷是周某某明知买卖的楼房已经竣工而不按入伙通知收楼而引起,石竹新花园公司的出让的楼房已于6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书也确认了楼房质量合格,至于备案手续及时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非石竹新花园公司自身所能控制,要待到备案证书颁布后才能交付楼房,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则,也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周某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收楼,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楼而造成的损失,应自己承担。周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周某某要求石竹新花园公司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周某某要求石竹新花园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35元,由周某某负担。此款周某某已预交,该院不予退回。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并没有明确被告应向原告出示什么类型的验收合格文件”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均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商品房入住许可证》,经批准方可交付使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也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石竹新花园公司,下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对开发商应提供的验收合格文件,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