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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案例五

发表于2009-02-27
 令停止使用一说?3、现行的验收体制是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这些单位均负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并非周某某所称的利益共同体,由其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可以交付使用的。4、要求备案之后才交付房屋对保证房屋质量并无作用。备案只是一个行政程序性的事项,它唯一的作用在于将相关文件在建设主管部门处存档,以便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事后质量监督,目的在于用法律规定的处罚手段来强迫建设单位实事求是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制度本身即起到法律法规的教育、规范作用,从而达到强化工程质量的功能,显然,这种功能与是否一定要备案程序完成之后才能交付房屋并无直接联系,换句话说,就是要求备案程序完成之后才交付房屋对保证房屋质量无作用。5、要求备案之后交付房屋不利于市场交易。如上所述,备案是一项程序性的工作,法律并无确定明确的发放备案证书的期间,要求备案证书发放之后交付房屋,就把房屋市场交易行为完全置于行政机关的掌握之中,等于又回到原来验收体制的老路,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不利于市场交易。综上,本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本公司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通知周某某收楼,由于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楼,导致本公司无法将质量合格、交付文件齐备的房屋交付周某某使用,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周某某自己承担,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东莞市石竹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是为石竹新花园建造及室内装饰而于20001228成立的的私营企业。2002725,东莞市建设局为其颁发了二期秀竹苑1—16栋等楼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281,周某某、石竹新花园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石竹新花园首期两成供楼协议》,合同约定:由周某某购买东莞市石竹新花园秀竹苑15801号房,该房建筑面积共174.97平方米,属于预售商品房。合同第八条约定,石竹新花园公司应当在2003618日前依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周某某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石竹新花园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石竹新花园公司按日向周某某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后,周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楼房的交楼: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石竹新花园公司应书面通知周某某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楼时,石竹新花园公司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石竹新花园公司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石竹新花园公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周某某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石竹新花园公司承担。由于周某某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从《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的第三十天(以邮戳为准),视为石竹新花园公司已实际将物业交付给周某某。双方还约定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供楼协议》约定,周某某选择银行按揭的形式供楼,总购房价为人民币529258元,首期为总楼价的20%,即人民币106258元,石竹新花园公司为周某某提供首期106258元除去200281缴讫的订金10000元即人民币96258元两年按揭。200281,周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分行签订认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周某某向该行借款423000元,用于购买秀竹苑15801号,月利率4.2‰。同日,周某某签署了423000元的贷款借据。一审诉讼期间,石竹新花园公司为证明其已在2003618对涉案楼房进行过竣工验收,提供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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