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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案例七

发表于2009-02-27
 
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国务院24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验收合格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无论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还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石竹新花园公司都应当将已经验收合格的相应资料向周某某出示,否则,周某某有权不收楼。
需要指出的是,石竹新花园公司为证明案涉商品房已在2003618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仅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消防等其他附属设施是否也于2003618日前验收合格没有提供证据,而其提供的东莞市建设局所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上注明的验收日期为2003625,这与石竹新花园公司主张的2003618验收合格亦有矛盾。
综上所述,周某某的上诉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石竹新花园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周某某出示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的资料,导致周某某没有收楼的责任在于石竹新花园公司,石竹新花园公司应按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承担延期交楼的责任。周某某要求石竹新花园公司支付违约金应予支付,但其同时提出赔偿损失每月3000元的请求,没有提供损失的依据,同时与违约金请求亦存在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东莞市人民法院(2003)东法民一初字第5770号民事判决;
二、东莞市石竹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周某某违约金(以周某某已供楼款496120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03619日起计至20031211止)。
三、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435元,由石竹新花园公司各承担70%,即1704.5元,周某某各承担30%,即730.5元。该款已由周某某预付,由石竹新花园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迳付周某某,本院不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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