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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莞塘厦一女子借同事租住房屋冲凉,煤气中毒身亡!

发表于2012-02-24
  在塘厦打工的小静到同事租住房屋内冲凉,却不幸煤气中毒身亡。小静父母将二手房东、房屋人、热水器销售商、小静的两名同事都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共同赔偿50多万元。

    近日,经审理,小静家属获赔18万余元。法院判处二手房东、房屋人、死者的两名同事分别承担60%、20%和10%的赔偿责任。

    冲凉时煤气中毒身亡

    小静与同事阿敏、阿娟住在同一栋出租屋的不同房间。

    2010年12月29日,因房间没有热水器,小静便到阿敏及阿娟一起住的房间里冲凉。十几分钟后,阿敏及阿娟听到冲凉房内没有动静,便打开门查看,发现小静已晕倒在地。小静随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静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事后,小静的父母将出租屋的房东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承担小静中毒死亡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多万元。

    被告法庭上互推责任

    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追加了出租楼的权人韩某、小静同事阿敏、阿娟及热水器销售商夏某为此案的共同被告。

    庭审中,王某表示,房屋权人是韩某。房间出租给阿敏、阿娟,房间里没有安装热水器,是应她们的要求才装上去的。另外,小静擅自使用其他租户房屋内的设施,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韩某表示,出租屋是他整栋转租给王某的,热水器是王某购买并安装的,他一直不知情。

    小静的同事阿敏、阿娟表示,出事房间并不是她们租的,而是单位租给几位员工共同使用的。热水器本应安装在独立卫生间,但王某却在小的房间安装,也没有任何使用提示。她们在小静晕倒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已尽到了义务,因此没有责任。

    夏某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向王某出售过热水器,王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热水器是其出售的。

    法院判决四被告担责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对五名被告是否应担责作出了判决。王某应承担60%的责任、韩某承担20%的责任、阿敏、阿娟承担10%的责任,小静自己承担10%的责任。

    死者家属共获赔18万余元,分别由王某承担11万余元、韩某承担3.7万余元、阿敏、阿娟承担1.8万余元。

    二手房东违规装热水器 房主监督管理不到位 两同事未告知怎么用

    为何小静之死,房屋人、二手房东、两位同事、死者本人都要承担责任呢?

    法官认为,王某购买的热水器为直排式热水器,其并没有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安装,导致小静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小静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韩某作为房屋人,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但其直到事发才知出租屋违规安装了直排式热水器,具有一定过错。

    虽然阿敏、阿娟在庭审时否认事发时由其两人承租涉案房屋,但根据派出所的笔录,两人均表示是小静来到她们住的出租房冲凉,可见涉案房屋是由她们两人居住的。而她们没有告知小静如何正确使用热水器。

    王某主张热水器是在夏某处购买的,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夏某也不予确认,因此,夏某对小静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小静作为成年人,在冲凉时没有注意到危险,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发表于2012-02-24
这同事应该没什么过错吧
发表于2012-02-24
真是够倒霉啊
发表于2012-03-01
名字劫数啊
发表于2012-03-06
王大猫2011,您好!你所发的帖子“东莞塘厦一女子借同事租住房屋冲凉,煤气中毒身亡!”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点击查看更多碧水天源业主论坛精华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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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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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06
以后我房子不能随便借了
发表于2012-03-07
真是够衰啊
发表于2012-04-28
引用:王大猫2011在2012-2-24 14:47:50写道:原帖
  在塘厦打工的小静到同事租住房屋内冲凉,却不幸煤气中毒身亡。小静父母将二手房东、房屋所有人、热水器销售商、小静的两名同事都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共同赔偿50多万元。
   近日,经审理,小静家属获赔18万余元。法院判处二手房东、房屋所有人、死者的两名同事分别承担60%、20%和10%的赔偿责任。
    冲凉时煤气中毒身亡
    小静与同事阿敏、阿娟住在同一栋出租屋的不同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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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當好人啊, 你當好人, 別人出事, 還要賠錢, 當不起啊.
发表于2012-12-26

晕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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