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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坑爹物业,乱停业主水电,乱划业主车,乱拔电表保险丝。

发表于2015-08-21

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事实合同,缴付物业管理费是业主的义务,但服务合同同时也约束了提供良好的服务是物业公司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6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2015年1月份,物业公司在黄江经贸局的协调下与业主代表达成了改善小区卫生、绿化、安全的承诺,同时,承诺了规划停车与公布账目,而事到如今,依然我行我素,欺骗了业主的善良,就执行合同法律而言,明显只享有权利而敷衍性的履行义务,物业公司已经失信于民,违背了合同法的诚信原则。

而当下物业公司公告,愿意重整服务安装现代化系统,安控系统,提升服务等类似公告与口号,正好吻合中国寓言故事“狼来了”效应,全体善良业主能凭一个公告就认可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升了?就达到了合同履行要求了吗?

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合同法的框架范围内解决,当物业认为提供了服务而业主不缴付管理费,法律赋与了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权利,而当下物业公司并未走法律途径,而是利用手中控制水电开关的权力捆绑收取管理费,体现了物业公司是赤裸裸的法盲,也赤裸裸的暴露了物业试图通过武力来解决收取管理费。

水电供求的法律关系是水电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民事合同,各栋居民楼所属的水电房总开关是业主与水电公司共同委托物业公司对水电设施进行维护与维修以及代收水电费用,物业私自拉闸滥用权利。

当业主未按规定缴付水电费用时,作为代收的物业公司应当告之水电公司,由水电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向未缴付的业主发出催缴告之书,当代收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时,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即业主与水电公司来解决或停水停电。。

这坑爹物业,明显就是违法~~

发表于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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