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建议否决管理处拟提高每平方0.5元管理费的提议

发表于2016-11-30

全体业主:


管理处拟提高物业收费,每平方米0.5元,建议全体业主予以抵制和否决,理由如下:


一、物业管理水平低下。这些年,物业管理处只想着赚钱,毫无为业主做好物业管理之心,保安和保洁等人员不断减少,物业管理水平连年下降,导致小城的安全和清洁越来越差。


二、管理处长期侵占业主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公共区域收费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格林小城物业管理处长期收取小区后面道路业主停车的费用达十年之久,最近几年在电梯等公共公摊部位出售广告位,收取广告费,在小区内允许一些商场进入小区摆摊设点的摊位费,以及如果地上车位在销售时如果列入了公摊面积,此部分的收费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以上各项收费总和相加是一笔较大的费用,物业管理处从未公开及公告此费用在何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以上收取的费用,如果物业管理要使用,必须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处从未征求业主的意见,本人曾经问过上述费用现存于何处,物业财务人员答复已经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等。物业此作法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小区部分业主就此问题准备近期起诉深圳金地物业管理公司及东莞分公司。

因此,介于以上情况,建议全体业主对物业拟提高收费标准一事予以否决,待物业管理处公开有关收费及去向,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后再予以考虑。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发表于2016-12-01
lipolice,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关于建议否决管理处拟提高每平方0.5元管理费的提议”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12-01
lipolice,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关于建议否决管理处拟提高每平方0.5元管理费的提议”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12-01

涨价没有意见,服务配套是否跟得上

发表于2016-12-05

对管理处贴的告示发表如下意见:一、小区水管从入住开始就问题不断,有理由认为是地产伪劣工程质量造成;二、正常情况可以按规定用住宅维修基金处理,为什么要提高管理费,目的还是为了长久收费赚钱;三、长期占用业主公共空间收取的各种费用,本应属全体业主共有,此部分费用如今在哪里,应该先说明;四、小区多次盗,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未对业主进行赔偿并回复业主的态度十分恶劣;五、小区刚入住时,清洁及保安人员基本就位,服务质量不错,但是不久就服务质量下降明显,现在所谓承诺提高服务收费后定编定岗,提升服务质量,是不是下次仍然先降低服务质量,再要求提高物业收费?六、所谓业主不投票视为同意,这是哪个投票法规定的,应当先组织业主就投票规定先制定规则并投票;七、本人感受,深圳金地物业这些年就不是为了业主尽物业服务责任,而是想尽办法捞钱,服务水平低下;八、本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了一下,金地物业在全国纠纷不断,金地物业是不是应该好好反思一下。

发表于2016-12-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发表于2016-12-05

另外,即使要改造,物业也应当做好费用预算并公示,并公开召集相关企业投标,向业主公开标书等资料。

发表于2016-12-05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6-1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