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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7月1日收楼见闻

发表于2007-07-01
今天去了湾畔,第一站,先去自己的房子看了看,还不错,窗户上加了一米高的栏杆,厨房,厕所做了防水,感觉比较满意。正好下起了大雨,窗户啊什么的都检查了一遍,暂时没有发现问题。
第二站,进入管理处,
找管理处的MM问维修基金的事情,MM把从网上下载的一些东西拿给我看,当时立即指出:规定是根据2003年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和98年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具体缴纳比例和收取办法,他是依据什么收0.02的?然后问他,这个钱怎么监管?他说业主自己可以去银行查,我反问他,我是不是每天都得去银行查呀?
此时管理处就有点乱了,又来了几个业主,大家就一起要求他们把收楼文件拿出来,结果什么文件、证明都没有。
管理处的陈经理出来了,于是一般人又找着他,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解释燃气费、物业维修基金、收楼文件。
交涉的结果是:燃气费不用交、
物业维修基金、收楼文件没有结果。在场的人约定,7月 7日再去湾畔。
发表于2007-07-01
请大家把重点放在维修基金上,坚持拒绝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或者没有合理的制定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前拒绝交纳维修基金。
发表于2007-07-01
征求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的意见 
 
    本刊讯 10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公开征求业主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有近30位业主参加会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市场,推动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并针对我省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我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加以修改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促进地方立法民主化、公开化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0月23日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本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上(www.rd.gd.cn)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希望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发表于2007-07-01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东莞商品房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些商品房大部分属于近几年开发使用,基本不需要中修、大修,因此,住房维修基金中的开支问题还没暴露出来,但随着东莞市住房使用期的增长,特别是住房进入老龄期后,将不可避免地遇到住房维修问题。

据了解,在这些新旧住宅中,大多数物业没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老化、出现问题时的“备用维修金”,如果这部分资金缺失,市民未来的住宅质量、居住环境质量将大受影响,房屋出现问题后也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甚至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纷争。目前东莞还没有开发商主动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东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强制开发商或业主交纳这一款项。部分开发商认为,如果要求业主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容易给业主造成乱收费、楼价高的错觉,所以多数开发商目前没有要求业主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使有的楼盘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所规定,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少量费用,有的按户每月摊分计收,有的一次性收取金额不等的费用,而有的则先由发展商垫付。还有一些物管公司则张贴告示临时向业主收取费用进行维修,但这样做的效率很低,业主也不太配合。

政协委员汤瑞刚认为,东莞存在一部分早先建设的房屋和小区,这些物业现在已迫切需要维修资金,但这个“养老金”却没有着落。上世纪90年代初建设的许多房屋已有10多年楼龄,急需动用维修基金,但实际上却无钱可用,临时筹集又没有相关的规定进行规范,处于没有维修的状态,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寿命。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发展商交缴的物业维修基金,少缴、未缴、挪用现象严重,没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制裁。自广东省《物定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至2003年9月1日国务院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了6年,可是已经交缴的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也是相当混乱,应当交缴而没有交缴的、已经交缴却被挪用的、还未交缴就被挪用的都无从查实。而据了解,广东省已有其它城市出现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被挪用的现象。
发表于2007-07-01
98年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大家看看,由没有参考价值?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 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 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二十八条 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物业管 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 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 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 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 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 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 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 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B][B]按广东省条例: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缴纳[/B][/B]
发表于2007-07-01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但是目前海没有制定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
发表于2007-07-01
我们要求光大提供以下正式材料:
一、收楼的验收合格证书、消防证书、测绘面积证书等文件
二、收取物业维修基金的法律依据,要求有文号,公章(网上下载的什么专家解读都只是学术意见,没有法律效率)
三、物业管理合同服务的详细合同,要求公示、张贴

在广东省的政策没有明朗之前,没有相关的监管办法、部门之前,拒绝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发表于2007-07-01
我今天也到了WP管理处了解下情况!还是看到有业主交了GD要求交的各种费用从而收房!!我问她为何明知不明不白的费用怎么还要交?她说没时间跟管理处扯!这是怎么啦?我们应团结起来!为维护我们业主的利益争取胜利!合法合理的费用我们一定会交!但出师无名的东费西费我们坚决抵抗分文不给!
发表于2007-07-01
不会吧,连收楼的文件都没准备好就叫大家去收房,我们这么好骗吗?物业管理合同不止要公示,而且每家每户都要同物业签字盖章的,怎么可以看都看不到?
发表于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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