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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做菜市场

发表于2015-03-25
标签:物业 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区域 

位于厚街镇体育旁的盛和花园内已顺利建成菜市场,包括大门口一进来有水果摊、电信摊,极大地方便了市民购物,赢到群众广泛“好评”。

     

     

请问有关部门,盛和花园内的菜市场的各个摊位是否原有规划?还是该行为已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投诉盛和花园管理处(东莞和润物业公司)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盛和花园)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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