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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消委会:不合理的“燃气初装费必须退还”

发表于2006-04-12
昨天,省消委会消费指导部主任江列华表示,只要政府认定燃气初装费是违法的,不管有多困难都应该退回,操作困难是另外的问题。燃气初装费交了那么多年,现在物价局说从未批准过管道燃气初装费,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么多年的收费没人管?消费者交的钱都用到哪了?这些问题都应该对消费者有一个交待。


江列华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就燃气初装费这一问题,应尽快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说法,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应尽快发布,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近日,有关燃气初装费的事情被炒得沸沸扬扬。昨日,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从未批准过管道燃气初装费,该项收费属于乱收费,至于已经收取的燃气初装费则很难退回。


昨日,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省物价部门从来没有批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以管道燃气初装费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在《广东省定价目录》中也不存在所谓的“管道燃气初装费”这个收费项目。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地收取的3000多元甚至5000多元的初装费都是各地自定的,这种收费的确比较混乱。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定价目录》中规定,“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费”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广东省定价目录》明确:省物价局是此项收费的“定价部门”,但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


此外,《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中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含有包括“管道煤气预埋”在内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且“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开发商不按规定收费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实际上,广东的燃气初装费已经收了19年。据有关资料显示,初装费收取至今,累计已超过14亿元。令人咋舌的是,这么大一笔费用竟然是乱收费。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以肇庆的事件(业主状告物价局,本报4月10日A11版曾作报道)为契机,制定对燃气初装费进行清理的政策,取消燃气初装费是大势所趋,省物价部门也将尽快出台有关措施。


对于已经收取的燃气初装费,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涉及的用户多、时间久、范围大,所以退回该费用的可能性不大。取消燃气初装费政策一旦出台,这个费用就必须立即停止收取。
发表于2006-04-12
■各方说法


省消委会律师黄志威:燃气初装费属“霸王条款”


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黄志威律师表示,从法律上讲,交易双方应处于公平的位置,但现在燃气初装费是煤气公司单方面要求消费者承担的。因其是垄断行业,消费者只能接受,否则就只能选择不装,这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从经营成本讲,煤气每立方米的价格包含了各方面的成本,另外向消费者收取燃气初装费,明显是不合理的。


关于退回燃气初装费,黄志威认为,从法律上讲,退回燃气初装费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现在消费者在维权方面存在一定的弱势,退赔难度比较大。

广州市政协委员李伟城:退费可在气价中逐步扣除


广州市政协委员李伟城表示,既然该笔费用属于违规收费,多年来收取的初装费就应退还给居民。对于以何种方式退还,他表示,多年积累下来,这是一笔巨额资金,如果要求政府一下子退还,恐怕难以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应该首先界定,这笔费用中哪些应该计入公共成本,哪些是额外收取的,额外收取的费用不妨在今后气价中逐步扣除。


在多年的收费过程中,不少费用是发展商“搭车”收取的,擅自向购房者以燃气初装费的名义多收。对于这种情况,应该追究发展商的责任,要求退还。在此过程中,政府更应该起积极主导作用。

省政协委员孟浩:不合理收费就要立即废止


省政协委员孟浩表示,既然没有批准,那不仅是乱收费的问题,也是政府失职、不作为的结果。不合理的收费就要立即废止,以前收的只要有案可查,也应该退回。取消后,这一笔费用应该由煤气公司来承担,不能又变相打到气价中,也不应该由政府来承担。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房价含初装费不应再另收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初装费本来就不应该存在。其实发展商在计算房屋成本时已经把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的安装费用计算在内,也就是已经打在房价里,不应该再另外收取。另外,物价部门没有批准,煤气公司依然敢收取,本身就是政府不作为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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