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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莞年内将完成闲置土地清理:四种情形可无偿收回

发表于2006-03-13
东莞市将在今年内全部完成闲置土地的收回工作,范围包括国有闲置土地和集体闲置土地两大类,将采取协议收回和无偿收回两大形式;各镇区收回闲置土地所需资金原则上以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可向市财政申请专项借款,每个镇区累计借款最高限额5000万元,还款期限为2年。10日,东莞市政府正式对外颁布《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东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东莞市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有关收回闲置土地的工作。对于处理闲置土地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镇区,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由市政府直接介入收地,并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收回土地将进入土地交易市场 


采取协议收回方式收回闲置土地的,其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款,可按原支付价或基准日评估地价补偿,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原地价款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不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补偿前还应扣除相应的土地闲置费。 


此外,所有收回的闲置土地,除用于招商引资发展工业项目用地的可直接由土地所有者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外,其他按规定可用于房地产、商业开发经营性用途的,优先配置经营性用地指标,并全部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并按规定缴交各项办证税费。 


各镇区收回闲置土地所需资金原则上以自筹为主,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市财政申请专项借款,每个镇区累计借款最高限额5000万元,还款期限为2年,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归还。 


国有闲置土地的收回形式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包括协议收回和无偿收回两种形式。除以下三种情形外的国有闲置土地,在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均可由政府协议收回:1、符合期限开发条件,经批准允许限期开发的;2、符合地块置换条件,经批准允许地块置换的;3、符合退地还耕条件,经批准允许退地还耕的。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见下表),可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发表于2006-03-13
无偿收回(四种情形)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2年未动工的; 


4、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 


强制收回(七种情形) 


经依法批准用地后,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时间满2年以上的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坚决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1、未完善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 


2、未缴清地价款的;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但因未缴清地价款而未申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 


4、虽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缴清地价款的; 


5、土地使用者接到《闲置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拒不前往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商闲置土地处理事项的; 


6、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闲置费的; 


7、选择限期开发,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 


集体闲置土地的收回 


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经国土部门责令限期开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原批准用地文件,并责令退地还耕。 


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若属于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的,当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查处,责令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用地协议,并责令退地还耕。 


此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建设用地区的集体闲置土地,以自愿为原则,村集体可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议收购或统一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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