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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0月起无保险凭证扣车罚款,未到期三责险保单有效.

发表于2006-07-18
 

本报讯 (记者 曹国庆) 中国保监会近日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其中,最受关注的家庭6座以下的自用汽车的保费定为1050元,保额是6万元。消息一出,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为使交强险得以顺利实施,天津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就一些细节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0月起无凭证将扣车罚款
据记者最新了解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自 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3个月内都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届时如未投保交强险(在此前已购商业三责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应随车携带保单,待原商业三责险到期后投保交强险),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未到期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
根据《条例》规定,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对于7月1日后,投保人原投保的商业三责险(2006年7月1日前已经生效且未到期),如果认为赔偿限额过低的,可自愿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原商业三责险合同,并投保交强险及其新商业三责险等。目前交强险条款和费率已经批准,但是各公司还在进行系统调试、单证印制等准备工作,所以目前还不能提前投保交强险。同时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不得签发7月1日以后起保的现行商业三责险。所以客户现在要求提前续保的,可选择在7月1日起至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已起期三责险应按合同赔偿
根据《条例》规定,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商业三责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即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监会有关部门正和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对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处理出司法解释。
车险优惠不适用于“交强险”
交强险业务实行全国统一基础费率,除了统一按照与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办法给予费率浮动之外,交强险严禁给予任何折扣。在车险联合信息平台未建立时,第一年实行统一价格。

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A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情况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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