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转载相关投诉半山湖露天车位出售问题

发表于2015-09-12

东莞阳光网 > 阳光热线 > 市房管局 > 详细

提问:公共停车位可以这样变相敛财吗  编号:128731  

    你好!
    向贵部门反映一情况,因该事严重影响业主利益,并会为将来的社会不稳定埋下伏笔,请一定关注并跟进解决。
    问题有两个:一是小区露天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是否有权出租;二是即使有权出租,若中途换物业管理公司,出租而未满期的权债如何处理?
    具体情况:东城下桥联华花园城为联华集团在东城下桥联华花园城的第四期项目,由于开发商公共配套设施的不完善,四期半山湖共有住户500余户,开发商配套滞后,目前实际配套停车位不足300(包括地下停车位),就算按东莞市最低的100平方配0.6个停车位的标准,至少还差停车位200个左右,在车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开发商不仅不及时解决停车位不足的问题,居然为了敛财,现在采取在公共露天停车位加盖顶棚,美其名曰提高服务,实际是以10万20年的租金变相侵占业主利益。多次和开发商及物业反映,依然我行我素。
    请贵部门对其侵占业主权益的不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避免矛盾升级。目前顶棚已在搭建。

处理状态:已受理

网友:赵廷磊 发言时间:2015-08-24 09:49:10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发表于2015-09-13
半山湖,您好!您所发的帖子“转载相关投诉半山湖露天车位出售问题”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5-09-22

市房管局回复

    

你好,经了解,该小区地面所出租的车位是经过规划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规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因此,出卖人有权以不同方式出租或出售车位。

  同时,车位出租、出售的方式约定不属我局职能,建议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受理人:市房管局 回复时间:2015-09-18 09:14:5

----作为这个的回复,我们业主很不满意。

发表于2015-09-22

东莞阳光网 > 阳光热线 > 市房管局 > 详细

提问:小区车位出售  编号:128212  

    联华花园城的露天车位,物业管理处现对外出售,请问管理处有权出售露天的停车位吗?该找哪个部门来管一管呢?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zangbenlong 发言时间:2015-08-13 11:16:05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房管局回复

    

     你好,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已规划的车位进行出售,并无权销售小区的车位。

经了解,该小区地面已规划的车位是由建设单位经行出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因此,出卖人有权以不同方式出租或出售车位。


 受理人:市房管局 回复时间:2015-09-10 15:14:26

----现在的新政不是使业主更加受苦吗?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