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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共同维权,签合同前别丢了你的重要权益

发表于2006-10-18
各“莞都”准业主主共同关心的若干问题及经过已签约业主提醒,希望各位末签约业主共同关心各自的重要权益,共同维权。请各位准业主注意以下问题:

1.补充协议中关于按揭贷款,如受买人按揭申请没通过银行批准,受买人需30天内付清剩余款项。此有失公平,开发商和律师应根据业主提供的按揭申请材料判断此业主能否通过银行按揭批准,
 
2.明确小区的公共用地和设施,包括小区内的车位权是业主的,KFS和物管公司只起管理职能,没有经营权。

3。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权属全体业主共同,但补充协议中维修基金需由业主承担

4。根据物业管理条列,开发商只享有“前期物业管理”的权利,一般期限是2年。但在补充协议中,开发商要求在整个莞都的开发过程中都需由开发商或开发商制定的物业公司来管理,而莞都的后期开发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也许是2年,5年,10年,20年,也可能是烂盘。。。

5。补充协议最后一条,一切以本协议为准,如购房合同,开发商的申明,广告等都不算。这是否以后莞都的沙滩游泳池也可以不建了,因为补充协议是没有说明要建的。况且购房合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而签订的,违法的补充协议可以否定国家法律???!!!!


请各位业主积极跟贴,跟贴在标题上直接写上要求的内容概要,补充完备再整理出完整的贴!
发表于2006-10-18
本报讯现在很多开发商在出售楼盘的过程中,都把地下车库和房产分开来卖,引起人们对小区车库所属权的强烈关注。 
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副主任曲卫东指出:如果在商品房的购买合同当中明确地说明,车库是要单独进行销售的,那么就应该从消费者分摊的公摊面积里面扣除,这个产权是清晰的,开发商也可以把车库单独作为产权实体销售,消费者购买它也就不会有任何的产权纠纷。但如果在商品房的购买合同当中,或者是在建筑规划许可证当中没有明确说明车库建筑面积是从公摊面积里分摊出来的,那么将来就会造成一定的产权纠纷。 

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向开发商要求出示地下车位或车库的独立销售许可证时,而开发商拿不出来,那么就可以明确地说开发商不具有这样的销售许可,独立销售是不合法的。而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地下车位或车库,权在法律上将得不到明确的保护。
发表于2006-10-18
由于补充协议里有很多不公平、不明确的条款(具体楼上已列出)所以各位准业主在签合同时要清楚一些隐形条款,不要签补充协议,不要在出现矛盾后连维权的机会都没有了
发表于2006-10-18
合同都签了,补充的也签了,那怎么办?
发表于2006-10-18
是喔!这个合同很含糊的,没有明确说明公摊,只是说包括梯间面积,跟隔墙1/2的面积,可是我们只是看到自己本栋楼的分摊平米图,并没有看到一楼电梯的分摊平面图,也没有说明车房是否属于公摊。想想我们公摊那么大,不会停车场也属于公摊了吧!那以后我们停车都免费了。
假如kfs要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停车场,那也是要取得独立产权销售才行,后面买房的朋友们,让他们出具停车场的销售许可证喔!
想想自己怎么当初那么糊涂就签了呢!唉!
发表于2006-10-19
发表于2006-10-19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7月6日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据此大家可以拒绝签署补充协议!因为补充协议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同时维修基金属于开发商的应尽责任!
发表于2006-1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允诺了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价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发表于2006-10-19
业主有权利拒签这份附件,同时可向市房地产协会投诉开发商。在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最好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
发表于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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