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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莞都花城房产证的问题.

发表于2007-10-23
其中涉及到法律法律大致如下:《合同法》、《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消防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商品房交付的法律强制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业主应当取得房产证的时限。

一、商品房交付条件:
    我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中已经明确说明“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所以说我们的房子必须要达到国家的强制标准。

    交房的条件分为法定的交房条件及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多种多样,完全在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即有效,就应按约定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经消防验收是法定的验收条件,同时《消防法》规定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消防法》在法律级次上属法律级别,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无效,所以说,仅经过竣工验收尚未经消防验收的商品房是不能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4月4日颁布实施)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可见,我国房地产法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通过竣工验收。但是我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指定了第一条“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我认为是开发商有意进行混淆概念,有涉嫌欺诈的嫌疑。总得来说商品房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发表于2007-10-23
《消防法》在法律级次上属法律级别,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无效,所以说,仅经过竣工验收尚未经消防验收的商品房是不能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所以我们还希望能够看规划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的验收。
发表于2007-10-24
多谢sky~~~ ,长见识了!
发表于2007-10-25
大家可以到东莞阳光网看看我们热心的业主给建设局的投诉.

http://www.sun0769.com/weekend_new/hotline_yijian_xilan.asp?conID=43985莞都可苑没有工程验收备案
发表于2007-10-26
以下是引用sky~~~在2007-10-25 1:02:49的发言:

大家可以到东莞阳光网看看我们热心的业主给建设局的投诉.

http://www.sun0769.com/weekend_new/hotline_yijian_xilan.asp?conID=43985莞都可苑没有工程验收备案

不会吧?不是说马上要交楼了吗,要验收合格才能交楼的啊。
发表于2007-10-28
没有消防安全检查过的房子你敢住吗?火灾了怎么办?谁来负责?我们现在什么消防设施都没有呢!
发表于2007-11-08
昨天听说莞都B区5楼摔下一6岁男童,据说从主人房窗户往外爬的时候掉下去的.已身亡.
不知道莞都有没有在窗户上装了护栏?又或者窗户太低了,又没装防盗网?还是家长把护栏拆了?
因此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子交楼给业主,现在出了这样的问题,由谁来负责?
发表于2008-01-08
救人一命,未必胜造七级浮屠,

 

有的人因职业、道德所致,

你救了他等于是变相的祸害许多其他的人,


例如:法官、检察官、医生………等等!
 

理由:
例如:某法官,每每判案时,不是基于实事、法理、公平来判案,

而是以自己的利益、关系来衡量判案,

      这样的法官你救了他,你就是罪人!

 因为你救了这样的狗法官,这狗法官因你而活得时间更长,

也就有了更长的时间去利用工作来祸害其他的诉讼人!
 

  要知道,起诉往往是许多穷人或弱势群体的最后保护防线,

因一个没有职业道德和良心的狗法官而让弱势群体的命运变得更无奈、更无助、更悲惨,

而你,救了这样的狗法官,你就是摧残手,

你不杀伯仁,伯仁却因你而死!


 

所以,救人一命,未必胜造七级浮屠啊!


如果你明知你救的人是一个祸害; 

一个专害穷人、弱势群体的人,你仍然要救吗?

 

 

 

 

 

 

 

 

常平镇的法官我不會救!!

东莞市的法官我也不會救!!
发表于2008-05-13
该开发商的管理是东莞最差的,保安半个月换一次,问题反映了,半年才来看看,当作没发生一样,我真后悔买了莞都的房子,后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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