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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全装修房屋材质差甲醛超 22户业主获赔

发表于2009-09-26
购买下全装修房的22户业主,以室内甲醛总挥发有机物超标及装饰装修不合格,影响业主的入住时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作部分整改、修复,并赔偿每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5万元。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分别对22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开发商上海富得世纪投资公司按照《检验报告》对房屋予以整改、修复外,另外赔偿各业主2000余元至数万余元不等。

上海市陕西北路上的29层高“金富得商业广场”,是由一拖至4年之久的烂尾工程改变成的酒店式住宅公寓,2003年5月起陆续对外销售,先后与上述业主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补充约定:该房屋在日照、朝向、通风等方面不满足普通住宅设计标准。22户业主接受该披露事项,签约后支付了全部房款。2004年5月上旬,开发商发出通知,要求购房业主前往办理交房手续。在双方办理交房时,各业主纷纷提出房屋厨房烟道缺失、装修设备及质量等问题,提出开发商予以整改并拒绝受领房屋。

当月,该住宅内有两户业主,自行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全装修房屋作室内装修及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论为:镶贴、吊壁橱、细木工和裱糊等单项评定不合格,甲醛、总挥发有机物超标。上述22户业主在与开发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于2004年10月下旬起诉法院,要求开发商予以整改、修复室内不合格的装饰装修部分,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04年10月19日;赔偿烟道缺失导致厨房功能丧失后的房屋价值贬值以及房间内空气污染、设备不符重新装修期间的损失。 装修图片

开发商则辩称,设置排油烟道不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被告在出售房屋时已明确告知该房屋,设计上不符合普通住宅设计标准。合同约定如双方对系争房屋装修、设备及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而业主单方面委托的装修及空气质量检验属无效。

审理中,一家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房屋烟道缺失价值贬损结论是:以2005年5月12日为估价时点,系争房屋价值贬损均在6万余元。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两次《检验报告》,部分房屋的甲醛分项不符合要求,其余的房屋还存在镶贴、吊壁橱、细木工和裱糊等单项评定不合格。

面对检测结论,开发商认为整改时间,与各业主提出的时间产生分歧,开发商认为只要一周时间,而各业主却认为需要五周时间。另外一些涉及室内空气甲醛治理的业主,提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室内环境治理分会的《回函》,该分会认为治理时间需六周,而开发商对此却不予理会,自行与13户业主达成每户支付空气整改费2000元的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22户业主分别购买“金富得商业广场”房屋,经对该全装修房屋检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变更室内设计、空气中甲醛等四个单项为不符合要求,考虑到装修修复时间和空气整改期限,可同时交叉进行,认为对含有空气整改的业主,开发商应赔偿六周的租金损失为宜;而对于另外部分业主表示房屋内的空气无需作检验,导致检测不成,责任在这部分业主本身,对这些业主提出的消除室内空气污染源,赔偿空气整改期间的租金损失,法院无法采信。此外,涉及到22户业主主张酒店式公寓内烟道缺失,因该工程开发较早,9层以上的住宅(酒店式公寓)原系办公及商务套房的房型改建,设计上客观存在难以满足普通商品房住宅的需求。这在双方签约时,开发商已作了客观介绍,并将相关向购房业主作了披露,在补充条款第五条虽然只列举了日照、朝向、通风三项不满足普通住宅设计标准,后面用了一个“等”字。所谓“等”即表明除了前述内容外还有未尽事宜。故法院对房屋没有油烟道的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发表于2009-09-28
现在的装修呀!!!!!
发表于2009-09-28
索赔——漫长
发表于2009-09-28
真难~!
发表于2009-09-28
哎。。。。。。。。。。。难说。
发表于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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