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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了4万诚意金 不想买钱却被扣下何道理?!

发表于2015-05-21

东莞业主看房后,刷给房地产商4万元作为“诚意金”。之后,业主因对房屋面积存在困惑,打算放弃购房,被开发商以“定金不能退”为由,扣下了4万元预付款。是不是只要写了定金,业主就要认“暗亏”,购房时的预付款究竟如何认定其性质?


90平米房屋20平赠送? 打消业主购房念头


据原告杨某诉称,2013年8月,他到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楼盘某公馆处看房,被告销售人员介绍该楼盘90平方米只卖80万元,每平方米9000元。杨某遂支付了诚意金4万元。次日,杨某实地考察后发现面积严重缩水,该实业公司答复杨某称,房屋实际面积为70平方米,另有20平方米左右的赠送面积。后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杨某认为该实业公司故意做出虚假描述,使其产生错误理解,致使双方无法达成购房协议。杨某怒将实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杨某已支付的4万元及利息。


被告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虚假描述等欺诈行为。2013年8月,原告与李某一起来到被告开发的楼盘某公馆看房,经被告销售人员向原告介绍房屋情况,并带其实地考察后,原告选中案涉房屋并当场交纳了4万元定金,双方口头约定应在七天内到场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被告有权没收已付定金,并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然而尽管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一直没有到场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被告依法可以没收原告缴纳的定金。


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4万元是诚意金还是定金?


原告称其与案外人李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原告与李某前往被告售楼处,李某通过银联刷卡机向被告支付了34000元和6000元。同日,被告开具收据,付款单位显示为杨某,内容为“收某公馆17-×××房定金4万元”。原被告对于案涉款项4万元的性质各持己见。


原告主张收据的内容是被告单方书写的,案涉款项4万元是购房诚意金,被告口头向原告承诺如果原告不愿意购买则可以退款,现双方无法对买卖房屋事宜达成一致,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主张案涉款项4万元是购房定金,原告没有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在支付定金后七日内前往被告处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有权予以没收。另外,被告表示在原告付款时,案涉房屋的面积、价款等信息早已在被告售楼处进行了公示,并且被告也向原告出示了认购书样本。原告则否认看到公示材料和认购书样本。


仅在收据上注明“定金”就想扣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说,预约合同是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约订立前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直至本约订立。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付款当时洽谈的内容各执一词,由于各方均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属实,双方又没有订立书面的预约合同,因此应合理推定为双方对于预约合同的部分条款,包括案涉款项4万元的性质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磋商不成,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中所写的“定金”是被告单方意思表示,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原被告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对于预约合同的部分条款存在分歧,无法继续履行,致使本约也不能订立,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属于单方违约情形。


这种情况下,双方的预约合同解除,原告已付的款项4万元被告应当返还。退一步说,即使被告的定金主张成立,由于并无证据显示案涉款项4万元为立约定金,故被告也不得依据立约定金之法理适用定金罚则。双方预约合同解除的时间,应认定为原告不同意被告案涉4万元为定金主张。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返还4万元并支付利息。双方没有提起上诉。


发表于2015-05-21

诚意金也不退吗?

发表于2015-05-21

结果应该是业主赢了吧

发表于2015-05-21

现在是卖不出去房子,靠敲诈所谓的定金过活的吗?

发表于2015-05-21
引用:藏在心里的兽在2015-05-21 10:24:10写道:
4楼

现在是卖不出去房子,靠敲诈所谓的定金过活的吗?

 这句话一阵见血

发表于2015-05-21

所以一定要保障自己的权益啊

发表于2015-05-21
引用:飞去星球在2015-05-21 10:23:37写道:
3楼

结果应该是业主赢了吧

 应该是的吧

发表于2015-05-21

凭什么要被扣下啊

发表于2015-05-21

买房多留个心眼总没错

发表于2015-05-21

对于很多买房的人来说有警钟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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