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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省物管条例草案:开发商无偿提供物管用房

发表于2006-04-26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及业委会代表日前就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座谈。记者从会上获悉,其中一些条例的修订将更有利于广大业主。 


限制开发商任意选“物管” 


《条例草案》规定,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物业管理区域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应当选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管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楼前开发商掏物管费 


《条例草案》规定,物管区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业主的物业,物管费用由开发商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交付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开发商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若违反,将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商无偿提供物管用房 


开发商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100平方米,开发商逾期不提供的,由开发商按照物业平均售价和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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