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常平万科城旁高速噪音扰民。。
- 发表于2014-04-25
- 发表于2014-04-25
强烈要求开发商兑现当时的承诺,不能言而无信。
- 发表于2014-04-26
我想联合大家一起一起进行法律诉讼,不知大家愿意吗?既然开发商不回应。网上也有案例上诉成功
- 发表于2014-04-26
本案并不是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因此不须讨论环境污染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江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取得适于居住的房屋。因此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应当符合这一合同目的,否则就是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在进行建设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应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及平面布置等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开发商进行住宅开发,必须在规划与设计方面保证房屋的防噪性能,否则房屋就会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提供给江某的房屋噪声严重超标,完全不适于居住,是严重违反合同默示义务的。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退房。
此案告诉我们,如何处理居住环境与交通噪声污染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必须破解的课题,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开发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
- 发表于2014-04-27
这个就需要业主们团结起来,声势浩大才可以得得相应的结果。
常平万科城第六期观湖上筑高层建筑潮莞高速公路,现已部分交楼使用,但是住进去后发现噪音严重,已经引起了各住户抗议,高速噪音实测达70分贝以上,不适宜居住,长期居住会造成多种隐形疾病。现针对于噪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法律参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的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法律参考二、《中华任免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音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总结:万科方面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轻噪音,所建的隔音屏太低,让各大住户对高速噪音的控制产生质疑,万科的建筑设计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建筑与高速的距离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曾向万科提出投诉,万科方面未能提供出相关的文件证明,恳请贵所能、严明查证后给予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
若万科在建设方面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请责令整改,在此建议万科投入资金将高层建筑高速路段建设全封闭式的隔音隧道,将噪音分贝控制在国家标准的范围内,让各大住户能够过上舒适、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