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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楼盘影响旧楼住户采光 法院判不违法但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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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新楼盘影响旧楼住户采光 法院判不违法但应补偿
lalabel
发表于
2009-01-06
进微信群讨论
因旁边盖起的新楼影响了自家的采光,核桃园北里1号楼的两位业主将新建楼盘的开发商北京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分别提出13万元的索赔。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为,虽然被告建设的楼盘对原告住房的日照采光构成影响,但该影响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因此被告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一定补偿,分别为1.5万和1.8万元。
同时法院表示,出于城市建设考虑,对于客观存在遮挡日照的建设行为,在未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被遮挡的房屋所有权人对此负有容忍义务。
业主起诉
索要贬值赔偿等13万元
邵先生和王女士均是朝阳区核桃园北里1号楼一单元的老业主,他们已经分别在此居住了20年左右。然而,由于2007年9月,被告北京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号楼的南侧建起了新楼盘,造成他们居住的房屋日照时间大幅度减少。两业主认为,被告的建楼行为造成他们的居住舒适度大大下降,房屋价值也严重贬损。因此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建造建筑物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费10万元,通风采光损失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开发商辩护
冬至日照已超1小时
记者了解到,2006年7月17日,北京市规划信息中心对"双建花园工程"建筑进行了日照分析测算,日照分析结果为:双建花园B栋、C栋、D栋按提供的方案建成后,原告房屋所在住宅楼南立面各层居室窗户冬至日日照时间都在1小时以上。对此双建公司认为,在原告房屋冬至日日照已达到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原告的法定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因此他们不同意业主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两业主申请,评估机构对因采光减少给房屋造成的价值贬损进行了评估,结果分别为3.49万元和3.83万元。同时,双建公司也提供了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2006年4月1日两原告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48.12万元,2008年8月25日为83.15万元。评估报告认为,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受益于周边高档项目的开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估价区域内房产的价格。
法院认为
被遮挡业主负有容忍义务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目前城市土地有限而人口增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筑高楼、适当降低楼房间距,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规定的楼房间距、采光时间限制亦成为相关房屋所有权应受到的必要限制。因此,对于客观存在遮挡日照的建设行为,在未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被遮挡的房屋所有权人对此负有容忍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日照分析测算报告,双建花园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因此,虽然双建花园的建设对原告住房的日照采光构成影响,但该影响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
但法院同时指出,对于两位业主因被告的建设行为所遭受的采光等影响,虽然双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基于相邻关系的公平合理原则,双建公司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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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院表示,出于城市建设考虑,对于客观存在遮挡日照的建设行为,在未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被遮挡的房屋所有权人对此负有容忍义务。
业主起诉
索要贬值赔偿等13万元
邵先生和王女士均是朝阳区核桃园北里1号楼一单元的老业主,他们已经分别在此居住了20年左右。然而,由于2007年9月,被告北京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号楼的南侧建起了新楼盘,造成他们居住的房屋日照时间大幅度减少。两业主认为,被告的建楼行为造成他们的居住舒适度大大下降,房屋价值也严重贬损。因此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建造建筑物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费10万元,通风采光损失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开发商辩护
冬至日照已超1小时
记者了解到,2006年7月17日,北京市规划信息中心对"双建花园工程"建筑进行了日照分析测算,日照分析结果为:双建花园B栋、C栋、D栋按提供的方案建成后,原告房屋所在住宅楼南立面各层居室窗户冬至日日照时间都在1小时以上。对此双建公司认为,在原告房屋冬至日日照已达到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原告的法定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因此他们不同意业主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两业主申请,评估机构对因采光减少给房屋造成的价值贬损进行了评估,结果分别为3.49万元和3.83万元。同时,双建公司也提供了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2006年4月1日两原告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48.12万元,2008年8月25日为83.15万元。评估报告认为,估价对象所在区域受益于周边高档项目的开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估价区域内房产的价格。
法院认为
被遮挡业主负有容忍义务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目前城市土地有限而人口增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筑高楼、适当降低楼房间距,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规定的楼房间距、采光时间限制亦成为相关房屋所有权应受到的必要限制。因此,对于客观存在遮挡日照的建设行为,在未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被遮挡的房屋所有权人对此负有容忍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日照分析测算报告,双建花园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因此,虽然双建花园的建设对原告住房的日照采光构成影响,但该影响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法。
但法院同时指出,对于两位业主因被告的建设行为所遭受的采光等影响,虽然双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基于相邻关系的公平合理原则,双建公司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