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想象不到,东方华府的物业管理水平就这样!!

发表于2013-02-08

刚看到一个帖子,标题上看着不知道咋回事,点进去一看才知道讲的是东方华府的物业问题,说实话,有点惊倒,看完之后只有一个感觉,原来华府的物业管理水平就这样啊,如果是真的,真有待提高。。。。。。。



附上帖子原文



被遗忘的布偶等级: 新手上路财富: 一穷二白


发表于 2013-02-02 01:40:45|只看该作者楼主标签: 物业管理  多处墙壁


本人于2011年购买了东莞东方华府1房屋,并在2011年3月收到东方华府的物业管理公司发来的一份收楼通知书;本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便前往验楼,但是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阳台玻璃破裂,厨房楼顶漏水以及房屋内多处墙壁出现空裂的情况;本人发现问题后拒绝房子的交付,并立刻将上述问题反映至东方华府的物业管理公司且要求物业尽快作出处理以便本人可以收楼入住,物业在收到本人反映的情况后,在2011年中已对玻璃破裂问题以及楼顶漏水问题作出处理,但是房屋的多处墙壁出现空裂的问题却一直没有解决,直至2013年1月10日物业公司才将问题处理好。此段期间物业公司一直打电话来催交物业管理费且态度极其恶劣,并且本人在前往物业管理处与其管理人员协商处理问题时,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本人,态度强硬地被告知必须要将2011年3月至今的物业管理费交齐了才让我收楼,本人在与其交涉期间,该工作人员把话撂下就躲进室,长期将本人晾在室直至到下班时间,该工作人员便直接离开,根本没有想协商解决问题的意愿。在此,想问一下论坛里还有人跟本人遭遇一样的吗?房子存在质量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却被催交管理费的同志们,真心希望你们能跟本人联系,本人已与媒体联系,人多的力量大,一起向东方华府的物业管理公司讨个公道!!!QQ:1055705648PS:从法律上讲,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交付了物业,业主就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是现实中,开发商的所出售的房子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显然不具备一个物业在交付时应具备的品质,也不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对买卖合同的要求。因此可以认为该物业尚未进行交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由此可见,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计费起始时间应以交楼日为准,即业主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发表于2013-02-08

原来是这么回事

发表于2013-02-08

是有点那啥

发表于2013-02-08

不能这样的态度吧

发表于2013-02-08

这种办事态度,真对不去华府的牌子

发表于2013-02-08

是啊,还能这样啊

发表于2013-02-08

这样子还是豪宅来着

发表于2013-02-08
引用:宅腐双修你懂的 在2013-02-08 09:22:22写道:原帖
这样子还是豪宅来着

 是啊

发表于2013-02-08

还有这样的

发表于2013-02-08

真的想象不到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