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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富公馆的业主请进来,讨论一下考虑退房吗?

发表于2009-02-24
退房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况时,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出现上述情况,购房者退房时,应向开发商出具书面通知。因上述1)、2)、3)、4)、5)、6)项原因致购房者退房,即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参阅购房过程中应纳税费章节)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赔偿。因上述第7)项原因致退房的,开发商无过错的,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购房者退房时应同时通知银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损失。

发表于2009-03-09
 
发表于2009-04-19
好啊,我电话13682525020,这个人渣公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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