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物业管理处无故停了业主的电,谁给你的权利~
- 发表于2015-09-13
sun小黑,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物业管理处无故停了业主的电,谁给你的权利~”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 发表于201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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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5-09-13
物业也就这点能耐
- 发表于2015-09-13
其实为啥要给物业这样的权利
- 发表于2015-09-13
就这个可以为难业主
- 发表于2015-09-13
就可以要挟业主
移动和电信公司是在我的楼顶做了一个基站,如果说是有辐射问题,你管理处送电给我由移动找机构做辐射测试,出测试报告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说服周边的住户。
我同意移动和电信在我住户楼顶建造基站有如下的理由:
1、购房合同写清楚了“买六楼住房其天台按买房面积供六楼住户使用”,这句话在购房合同是统一格式,爱迪花园全体业主在自己的购房合同上签了名,这就默认了“买六楼住房其天台按买房面积供六楼住户使用”,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文件是针对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一些祥细解释,避免歪曲了法律。当中的第二条、第三项很有力地说明了购房合同订立的专有权有效。
3、从楼宇结构上,爱迪花园南区40栋1座是一梯二户(纯南北通透),我601号房是在边边, 其对应的楼顶天台其他业主根本不需要由我这里经过(如需要过去另一个楼梯口也只能从602单元楼顶天台经过)。我这个601号房楼顶属于一个独立的区间,符合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的第二条,、二项的说明。从法律上从购房合同上都应该是我拥有专有权。
4、《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内容,在上面的法律文件有解释说明。
5、我在自己的物业里做不伤害他人的事,合情合理合法!
6、关于印发《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通知文件是2014年3月7日由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出台),当中的第十二条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在2014年3月7日之前所建的基站应以稳定保留,我们那里的移动基站是2012年9月1日建造的,已经申领了执照,执照编号T441920130033C0064,为合法使用基站。
7、从《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当中的第九条内容可以清楚看到住宅小区明确为通信建设配套预留站址资源,说明住宅小区允许建设基站,爱迪花园是在1995年建造的,早期的住宅小区没有预留基站资源,而我所住宅的单位刚好在小区的一个角位处,港口大道红绿灯十字路口,适合做移动通信基站,这算是为大众做了一件好事!
8、从《东莞市无线通信基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当中的第十条内容可以清楚看到政府鼓励和支持运营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从东莞阳光网上可以查到欧景城小区有投诉中国电信移动信号弱,基于共享基站站址中国电信选择在我住宅单位一起建造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