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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延迟交楼后续至备案日期的违约金,开发商竟说后面没得赔付!

发表于2013-03-15

我是大岭山领尚天地业主,感谢在住建局领导关注下,我们终于可以收楼(尽管房子还有这里那里问题需要整改)。
我的房屋销售合同交楼日期是2012年9月30日,领尚天地五方验收是2012年12月21日,备案日期是2013年1月26日(贵局网站公布)。
开发商赔付我们违约金是至2012年12月17日,我曾经去问后续至备案日期的违约金,开发商说后面没得赔付了。
我们合同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开发商认为是五方验收合格即达交付条件,而我上网百度查询是经过职能部门备案才算“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也看过贵局曾经回复其他网友类似问题时也说开发商必须备案才达到交楼条件。所以我认为开发商应该继续赔付我们2012年12月17日后至备案前的延迟交楼违约金。
我看下我们合同文本是广东建设厅 广东工商管理局共署的文本,不知建设职能部门是如何认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个法律概念?
现在开发商不肯赔付,我应该怎么办?

发表于2013-03-18

找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一下,按照你说的这种情况,我觉得后面的违约金开发商应该是要给的,毕竟主要责任在他们身上

发表于2013-03-18

领尚天地这么没信誉吗

发表于2013-03-18

开发商就是玩忽悠,如果你真要他们赔偿,除非你找媒体曝光,否则基本很难

发表于2013-03-18

为什么只赔偿到12月17日啊这个日子有什么特殊意义吗

发表于2013-03-18

开发商肯赔就偷笑

发表于2013-03-18

搞不懂怎么一回事。。。

发表于2013-03-18

肯定是以备案日期为最后日期来赔付的啊

发表于2013-03-18

开发商又想忽悠你们了

发表于2013-03-18

找律师先问一下,然后再看有什么办法可以让开发商赔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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