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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了近20年的三套房产 为何现在还不是"我"的?

发表于2013-03-27

“这房子,我1994年就买了”,在南山区一甲海边新村(小区网论坛)1号楼401号房,张立福对晶报记者说。1994年,他就花80多万元将这套房子以及这栋楼的402、502号房买了下来。眼下,已经是他买下这些房子的第20个年头,然而这3套房子从产权意义上,仍然不是他的。

张先生说,买房近20年,至今仍未拿到房产证。

发表于2013-03-27

张先生说,他的三套房子就在这幢楼里。

发表于2013-03-27

张先生说买房近20年,房产证却在别人的手里。他坐在客厅里感到好无奈。

发表于2013-03-27

张先生说买房近20年,房产证却在别人的手里。他坐在客厅里感到好无奈。

发表于2013-03-27

法院判决不能证明原“登记行为错误”?

2012年1月31日,张立福再次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交《更正登记申请书》,要求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24号判决书、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执字1072号执行令,为他办理所购买的房子的房产证。

2012年3月29日,登记中心正式回复张立福,驳回他要求将这3套房子产权转移到他名下的要求。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张东煜律师表示,依据《房屋登记办法》,没有理由予以变更。

根据张东煜律师的说明,晶报记者查阅了《房屋登记办法》,这是一部由建设部在2008年公布的行业规范文件。《房屋登记办法》第74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张东煜律师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24号判决书,只能证明他与屹海达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是,并没有认定登记中心对这3套房子的登记行为错误;因此,不能给他办理这3套房子的产权登记。

“法院已经把这3套房子的所有权判给我了,还要我怎么证明呢?”张立福十分困惑。

发表于2013-03-27

□后记

张立福上书国务院法制办

由于不服登记中心拒绝为自己办理一甲海边新村3套房产登记的决定,去年7月,张立福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登记中心的上级机构)的代理人张东煜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张立福并非一甲海边新村3套房产的物权“变更登记行为的相对人”,与该变更登记行为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即使对该变更登记行为不服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去年底,张立福的行政诉讼请求被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

对此,赵鹏律师十分不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证明了张立福是这3套房子的权利人,怎么能与变更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呢?”

为此,张立福今年初上书国务院法制办,请求审查与《物权法》抵触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四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赵鹏律师对晶报记者说,张立福的上书有充足的法理依据,理应能够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

发表于2013-03-27

这事,确实挺倒霉的啊

发表于2013-03-27

有三套房产那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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