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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莞"三旧"改造出新规四大热点

发表于2010-09-10

热点一 同时同地段改造实行相同补偿标准

据了解,东莞“三旧”改造房屋拆迁只有少量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近9成都是集体土地。然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暂无上位法可依,致使各镇街在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拆迁方面没有相对统一的补偿安置原则及标准,甚至同一镇街不同项目的拆迁安置标准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两栋相邻的房屋,一栋建在国有土地上,一栋建在集体土地上,两栋房屋补偿标准可能因为土地性质不一样而差距很大。针对这样的情况,《意见》明确,在同一改造单元规划范围内,由同一改造主体实施并处于统一改造时序的改造地块,应同步实施改造并适用同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不过记者注意到,《意见》并未限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是多少。对此,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人解释,因为东莞各个镇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镇街内部各个区位价值也不同,因此具体的补偿标准将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总的原则是参照国有土地房屋的标准。

此外,“三旧”改造中还会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通过奖励措施的灵活运用刺激被拆迁人加快签订补偿协议。

发表于2010-09-10

热点二 村集体可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了解,不少“三旧”改造项目都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议决定的。但集体土地上的改造项目往往会遇到这样的状况:大多数村民都认为项目合适,都签字同意搬迁了,但少数几家“钉子户”却漫天要价,坚决不同意统一的补偿标准,影响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为解决这一难题,《意见》提出,如果项目是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在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已落实了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将收回“钉子户”的土地使用权,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拆迁。

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集体经济组织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对少数“钉子户”不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土体使用权,市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发表于2010-09-10

热点三 突击改变房屋用途骗补偿款无效

根据正常的房产评估标准,商业用途的房屋价值一般要高于普通住宅或者工业厂房。一些被拆迁人在得知要进行“三旧”改造后,可能选择突击改变房屋的批准用途,自行“住改商”或者“工改商”。

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意见》明确提出,如实行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将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补偿安置;如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如果能提供“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并公布前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原批准用途和现状用途综合考虑进行补偿。

发表于2010-09-10

热点四 可引入企业承担拆迁工作

在以往我市的一些拆迁项目中,负责拆迁的一般都是政府部门的房屋拆迁机构。在本次公布的《意见》中,“三旧”改造项目的拆迁实施主体又有了新的类型。

如果是成片的拆迁改造项目,政府在拆迁实施阶段,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承担拆迁工作。除了单独的拆迁外,政府部门也可把拆迁及改造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拆迁人为中标企业单位。

引入企业参与拆迁后,与被老百姓直接打交道的可能就不是政府工作人员,而是企业聘请的人员了。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东莞还没有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的先例,但广州、深圳等地均已采用这种方式,效果还不错。“我们拟定这样的条文后,就意味着东莞今后将允许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了。”

“如果承担拆迁工作的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拆迁补偿,或者未能在一定期限内与所有拆迁户达成协议,有关部门将取消其拆迁资格,重新进行招标。”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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