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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地产行业现霸王条款 开发商认购书上放“暗箭”!

发表于2012-10-10
 买房时,不仅签买卖合同要注意,前期的《认购书》也要认真查看。市消委会昨日发出消费警示称,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买房签认购书时,不少开发商善于放“暗箭”,设置些免责的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签订《认购书》往往是第一步,涉及后续购房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消费者必须谨慎。

投诉▶▶ 签订认购书,相关权益受损

   近日,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张先生在订购商品房后,要求开发商提供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书的复印件,以供其回家仔细审阅文书条款,对有异议条款协商修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由于此前已经签订《认购书》,开发商以《认购书》内一条款,拒绝张先生修改合同条款的请求。张先生签订的《认购书》第十项条款:乙方已阅读并理解、同意甲方在恒大雅苑(论坛)销售公示的各项文件、证书、重要提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样板条款,并同意完全按该样板条款签署上述各合同,不再变更、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

   对此,市消委会指出,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时,由于知识所限,往往忽视该条款,即使知晓其中的不公平,但为了买房也大多无奈被迫签约。而且,在售楼订购现场,消费者不可能短时间内对文书条款予以审阅。消费者却要在这种状况下签订《认购书》,且因“霸王条款”丧失争取买房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发表于2012-10-10
市消委会▶▶ 开发商属严重剥夺消费者权益

   “该条款内容,在当前房地产销售市场签署的《认购书》等类似预订房文书上普遍存在。”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指出,此条款,开发商已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霸王行为。借此条款,开发商一方面强迫消费者认定已知悉商品房买卖涉及的文书,另一方面变相强迫消费者无条件地接受文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剥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该条款意味着开发商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书条款上,任意设置践踏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且消费者没有说“不”的权利,没有协商的余地,甚至开发商的任意违约行为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邓国平认为,开发商设置该条款的行径,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2-10-10
提醒▶▶ 在条款下备注异议内容以防后患

   
对此,市消委会提醒,这类条款不仅在房地产销售领域普遍存在,在其他消费领域也普遍存在,但消费者为了买到房,往往只能被迫签订。对这种市场状况,消委会劝谕广大开发商自查自纠、严格自律,自觉在合同中去除霸王条款,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消费者而言,必须树立合同意识,应尽量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在合同协议上签字确认,则视同合同协议生效,消费者就有履约的法律义务。购房时,签订《认购书》往往是第一步,涉及后续购房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必须谨慎,发现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与开发商协商,或在条款下备注异议内容,保留意见,以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鸿提醒消费者,在《认购书》上签字后,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维权相当被动,将可能丧失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商品房销售文书条款提出异议或主张权益的权利。


发表于2012-10-10

开发商搞认筹就是为了了解市场

发表于2012-10-10
同感
发表于2012-10-10
的几万抵几万还是有诱惑的
发表于2012-10-10
买房子就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
发表于2012-10-10
很多隐性的陷阱
发表于2012-10-10

不知不觉就着道了

发表于2012-10-10

真是防不胜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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