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三旧”改造出新规,“钉子户”再无生存空间

发表于2010-09-10

村集体可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了解,不少“三旧”改造项目都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商议决定的。但集体土地上的改造项目往往会遇到这样的状况:大多数村民都认为项目合适,都签字同意搬迁了,但少数几家“钉子户”却漫天要价,坚决不同意统一的补偿标准,影响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为解决这一难题,《意见》提出,如果项目是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在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已落实了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将收回“钉子户”的土地使用权,参照相关规定进行拆迁。

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集体经济组织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对少数“钉子户”不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土体使用权,市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发表于2010-09-13
这样的话不是对拆迁户不好?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