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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制社会,东莞凤岗保利百合花园公然一房两卖

发表于2015-02-26
标签:房地产 认购书 开发商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 
本人是认购东莞市凤岗镇“保利百合花园”的消费者。因受到开发商东莞市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和现场售楼员的误导,盲目以为该项目自始至终就是央企保利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有可靠的质量和信誉保证,在交付一万元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之后,才知道有很多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期间,本人多次要求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均不给予理采和答复,更为恶劣的是:开发商在无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又将本人已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置消费者于任意宰割的境地。因此,本人不得不向政府部门、消费组织、媒体进行投诉,请求主管部门查清开发商违法销售事实,揭露开发商欺诈销售的行径,依法保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市场的诚实守信、自由公正。
  事情经过:
  我是一名深圳市工薪阶层的消费者,打算在邻近深圳的地市买房安家,2014年11月中旬被网上一则“保利百合花园”预售精装房的广告吸引,于是,我电话联系好了销售员谭明杰先生,于11月22日驱车来到东莞凤岗“保利百合花园”营销,谭先生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在参观了精装样板房后当场选定了我心仪的xx栋704号房。在与售楼处赵楠经理和谭明杰二人谈定房价后,我们就按销售员的要求刷卡交了一万元定金,这时,已是下午1点20分,由于我家人有急事要赶回深圳,在我们再三催促下,他们才打印出《认购书》让我们签名。我们当时怀着诚意买房,时间又紧急,只看了一下《认购书》的售价也就签了字,根本没有想到开发商会在《认购书》上下套,偷偷增加很多霸王条款和不合理的程序,且这些赵、谭二位根本没有提及,我们立刻就有掉入到了开发商设置圈套当中的感觉。(后来我们问谭先生,他居然大言不惭的说,你们又没有问我。)
  但因为自己确实对房屋的户型和价格都相当满意,而且在我兴高采烈签认购书时,我也压根儿没想过自己事后要被迫维权。按照谭先生的约定,我们12月6日如约来到售楼部签订合同,当天售楼部正搞促销活动,谭先生以没时间接待我们为由,又约到12月12日前签订,12月10日我们带齐了审查资料来到售楼处,他们又以要出示户口本集体户户主页的理由把我们打发走,两天之内我们放下手头的工作,东奔西走,想尽办法把集体户口迁移到现居住地,于12月12日如约准备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此前我们是先交定金后签《认购书》的,已经上了他们的当,所以在签合同的程序上不能再糊涂,为此,就与开发商发生了先交购房款还是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分歧。由此可以说明是卖方把签约时间任意改来改去,并不是我们买方没按时到项目签约。
  由于开发商一再阻止我们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们就越来越心存疑惑,于是我们在网上输入关键字查询“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才搞清楚“保利百合花园”的来龙去脉:
  凤岗五联村2011G026(宗地编号:1922100500608)地块,2011年3月2日由东莞市合志同展有限公司以2.08亿竞价购得,2011年3月18日成立全资子公司东莞市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土地登记并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名称定为“御山翠峰花园”。从当时东莞市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58同城网、赶集网上的发布的招聘信息看,东莞市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私营房地产企业,自称有国家四级资质(现在挂于售楼部公示栏为暂定资质),按国家四级资质标准,东莞市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往至少有一年开发其他房地产项目的经验,所以,我们从该公司注册的时间推断应该是没有过的,网上也查不到该公司开发的其他楼盘项目,所以,该公司是否有资格、有能力承担“御山翠峰花园”项目的建设?我们认为,从网上刊登的招聘信息可知,该公司既无固定人员,也没有任何开发经验,为了拼凑出一套“御山翠峰花园”项目开发班子,临时在各大求职网站招兵买马,以他们的水平设计施工盖出来的房子谁能保证不是“楼歪歪楼脆脆”呢?事实也印证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混乱。11月22日,售楼员谭先生带我们进入11栋施工现场,开施工升降梯的是一位8、9岁的生,近日有业主还提供了童工在施工现场参于施工的照片,这样的施工管理,能生产出放心的商品房吗?
  由于种种原因,“御山骏峰花园”推迟于2013年4月才正式开工建设,由于东莞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项目推广销售十分困难,建设资金极为短缺,项目频临停工,于是,2014年2月份被迫将半拉子工程转让给保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利公司一进入,马上对东莞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脂抹粉地打扮起来,东莞中骏公司披上了央企保利的外衣,“御山翠峰”换上了“保利百合”的马夹,明明是收购来的半拉子工程,非要打着是“荣耀新作”,欺骗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保利公司在施工建设上不可能是“新作”了,但他们的广告推广和霸王合同却是“新作”。保利公司一方面仍拿出东莞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档箭牌,注册地改为“御山翠峰花园”1号即营销,一旦营销拆除,东莞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人间蒸发,消费者的质量投诉和任何维权不就投诉无门了;另一方面,保利公司拿出来的霸王《合同》也进行了仔细推敲,《合同》条款中没有提及保利公司的任何文字、落款、公司印章,消费者想维权怎么也找不上保利公司的麻烦。
  遭遇这样的尴尬局面,我们有点无所适从,于是在去年12月11日开始至今连续4次向广东保利房地产公司客服求证:东莞市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底是不是保利的子公司?何时进行收购的?作为上市公司并购为何未见公告?客服每次都重复将转告保利有关部门近期给予答复,但我们至今也没有收到答复,有客服记录和录音可查。 
  在这期间,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于12月13日、21日、28日连续三次来到营销,要求与东莞市中骏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或保利公司的负责人协商一下购房问题,售楼部人员包括赵楠经理,没有一个人表态能代表公司对话,我们追要负责人的电话也回答不知道,让消费者根本找不到负责人进行协商。
  因多次口头协商无果,于2015年1月1日,我们郑重的向东莞中骏房地产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去一封针对《合同》条款的协商函,对方于1月3日签收,正当我们期待开发商按约定时间回复时,6日却获得到了704房已转卖给了其他客户的消息。震惊之下立即打电话给销售员谭明杰先生并提出抗议:我们是真心实意要买这套房子,对合同有争议要求协商是正常的,我们从没有表示过放弃购房,而卖方一不电话沟通、二无书面通知,更不约定协商,擅自把客户已交定金款锁定的房子转卖,属严重违法一房二卖!谭先生第二天向公司了解情况后才给我们答复:该项目有二个经销商在销售,内部比较混乱,他也不清楚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公司领导的决定,该房号已无法挽回。
  什么叫店大欺客,什么叫公司大就任性,什么是霸王销售,保利公司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一切。我们怀着极其愤怒的心情,向各大媒体和央视315揭露保利公司精心策划侵害消费者的手法,同时,恳请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帮助我们澄清以下问题,并依法保护我们这些处于弱势的消费群体。
  广告宣传和合同完全不一致,是不是合法的?
  东莞中骏房地产公司当时有没有资格开发“御山翠峰花园”?以前开发过哪家楼盘?
  东莞中骏房地产公司到底什么时候成了保利的子公司?保利公司的并购为什么不公告,是不是暗箱操作?
  先交购房款,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合法的?我们一切都是按照约定时间前来签定合同,开发商拒不打印合同给客户签署,反而一房二卖,是不是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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