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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简沙洲小凤凰幼儿园所谓的“演习”,只不过是一个“临时性”谎言!

发表于2012-09-07
刘先生路过万江简沙洲小凤凰幼儿园后门口,发现一名3岁左右的小女孩站在密封的校车里。他赶紧叫来了幼儿园的老师,用菜刀撬开校车玻璃,才将女孩救出。然而记者就此采访幼儿园,园方竟称当时是在进行解救演练。

网友报料:小孩被关在校车内6个小时

  对于“营救演练”之类的荒诞,笔者不想谩骂。我只想追问,若是营救演练,是否征得了小女孩家长的同意?即便家长同意了,是否可以名正言顺地伤害(被解救时小女孩已严重脱水)?其实,从幼师的疏忽一说到园方被记者追问时的语塞,都可明白无误地断定:营救演练纯粹是园方推脱责任的幌子。

  类似的卸责套路,我们见得多了,只是如“营救演练”这般雷死人不偿命的桥段着实罕见,堪称“奇葩”。但凡遭遇类似的事情,我们总会在不齿的同时表达义愤,但除此之外,我们更该反思如何才能杜绝“营救演练”之类的“嘴巴”。思来忖去,无他,唯“责任补丁”而已。

  单就事件分析,该幼儿园的幼师和司机是第一责任人,在面对刘先生的质问时,女幼师承认这是“他们工作疏忽,下车忘了检查”。其实,这并非简单的疏忽,而是源于责任心缺失。一个幼童,其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几乎为零,在这种状况下,监护者理应承担责任,包括校车司机在内。其次,从事后园方的态度来看,其本身就存在管理无方的病灶。校方对于幼儿的家长没有起码的契约责任意识,自然也就不会绷紧安全的弦,去严格要求幼教人员。没有责任的传导和强力的约束,幼师和校车司机的“稀里糊涂”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当然,板子只打在直接责任人和园方身上也有不妥,政府方面的责任也不容忽视。笔者并不清楚事发幼儿园是姓“公”还是姓“私”,但不管哪一种属性都无改政府责任缺位的事实:若为公办,政府作为直接的举办者,出了问题理当被追究。若为民办,政府作为监督者或者说幼儿教育服务的购买者,其监管责任避无可避,尤其在后一种情况中,政府固然可以从幼教服务的生产者的角色抽离,但其供给者的责任一点也没有减少。在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多年之际,要求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的呼声日渐高涨,亦可看作是对政府责任的强调和背书。

  对于“营救演练”的说辞,或许有人会认为得从制度上进行规避。这一观点固然没错,但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来实施和执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好的制度和有责任心的执行者可以互相成全,但没有责任心,制度什么的能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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