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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租房子的童鞋必看,物价局规定出租屋用水损耗部分不得让租户分摊!

发表于2012-09-14

日前,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到,省物价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城中村和出租屋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9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东莞市民可直接向省物价局反映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来水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实行面向终端用户的水价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公布的自来水价格和规定可分摊的合理水量损耗之外,向城中村用水户以及房屋承租人加价结算自来水费用。

两个办法缓解加价过高

城中村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供水环节,为有利于推进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改造,城中村供水可分摊从紧控制损耗但不得从中谋利。

根据征求意见稿,缓解城中村供水加价过高问题拟采取两个方法:

一是自来水企业对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优惠6%-10%计收自来水费用,城中村内分表用户按照政府公布的分类水价和村内分表实际计量的用水量结算水费,与自来水企业供水保持分类用水的同网同价。对城中村贸易结算总表给予6%-10%水价优惠,从而保持分类用水同网同价的提法。

二是规定城中村供水贸易结算总表至村内分表用户之间的合理水量损耗率最高控制标准,城中村内分表用户按照政府公布的分类水价和村内分表实际计量的用水量,加上不超过合理损耗的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

用水损耗部分不得让租户分摊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享有同等用水权益。出租人应按自来水计费周期内的实际缴费单价和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同期实际用水量收费,不得向承租人分摊损耗水量和加价结算自来水费用。

出租屋水费结算分五类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租屋水费的结算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由自来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出租屋,出租人按政府公布的分类水价或实际缴费平均阶梯单价乘以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

二是城中村内尚未由自来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出租屋,出租人按该出租屋村内分表实际用水缴费单价乘以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

三是物业服务小区范围内的出租屋,房屋出租人按物业服务企业计收水费的实际单价乘以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

四是出租屋内未安装户内分表计量承租人实际用水量的,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计收自来水费用。

五是既无户内分表计量承租人实际用水量的,也无租赁合同约定自来水费用计收方式的,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计收自来水费用。

发表于2012-09-14
我每个月的水费都不知道有没有公摊的在上面,反正水表都是房东抄好的。
发表于2012-09-14
黑房东
发表于2012-09-14
很好,就应该这么规定!
发表于2012-09-14

学习了

发表于2012-09-14
还好我不是租房子住,哎,租个房子也不容易啊。。。。
发表于2012-09-14
发表于2012-09-14
怎么规定都还是租房者亏,反正房东这样那样都可以大榨你一笔!
发表于2012-09-14

包租婆就是爽

发表于2012-09-14

包租婆就是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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