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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一户一宅"是良策还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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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实行"一户一宅"是良策还是纸上谈兵
新类房奴
发表于
2008-02-29
进微信群讨论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民间传出加快《住宅法》立法的呼声。
2月24日,在40所高校研究生会参与的一个论坛上,300余名博士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发表公开信,建议后者联合向“两会”提交一份关于加快《住宅法》立法的议案。《住宅法》自2001年起就开始酝酿,但一直未能列入立法议程。
他们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草案建议稿》(下称“建议稿”)。
这份建议稿提出了新颖大胆的建议:将“小产权房”作为合法的住房供应形式之一。去年以来,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引发激烈讨论,全国多个主管部门明确,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一户一宅”也是建议稿提出的主张之一。目前中国某些家庭拥有多套住宅已很常见。
出席此次论坛的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透露,已经看过这份建议稿,有可能将其作为正式议案提交“两会”讨论。郑功成是中国社会保障理论的开拓者之一。
住宅权即生存权
此次“首都高校住房保障博士生论坛”的发起人李明告诉记者,建议稿的亮点在于,明确提出住宅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保证低收入家庭和中产阶级家庭享有住宅社会保障和居住非营利公益性住房的权利。
建议稿还提出了一些新颖的观点。
在关于城乡住房统筹解决的方案中,“小产权房”被建议为住房供应的一种形式。
有与会者认为,国家对“小产权房”禁止主要出自对耕地保护的担心,实际上很多农村“小产权房”并非占用耕地,而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供应主要为开发商所垄断,应该将政府供应、居民互助建房等共同列入住房供应主体范围。
建议稿提出,在城镇,建立和完善以非营利公益性住房为主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和商品住房四类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与此相适应,必须建立和发展国有独资公共住房开发企业、住宅合作社、建筑开发商三支住宅建设开发队伍。
建议稿提出,对于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在内的公共住房和农民住房,强制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和准入退出制度。设计者意欲借此体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和渐进性。
李明向记者透露,该建议稿提出设立国家住宅委员会和建设部住宅总局;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商品住房等制度;旧区改造、新市民住房、农民住房制度也应该纳入计划。
北京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研究员孟宪生说,《住宅法》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住房保障功能,强调居民有住房权,虽然收入不同,但都应该有房住,实现“居者有其屋”;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由拥有住房权而产生的房屋处置、物业费等问题都会做出规定;三是重构市场制度,在住房保障成为重要民生问题的时刻,由开发商垄断的住房供应体制需要向“三位一体”供应转变。
郑功成介绍说,住房保障体系应该是渐进的、分层次的,应该有一个从“住国家房子”到“住自己房子”的渐进过程。当前很多高校毕业生毕业2-3年后就买房子,不能说他们住房消费超前,而是应看到目前我们国家政策性住房供应太少,这些青年人没“住国家房子”可住,当然只能背负巨额债务去买房。
郑功成强调,在看到改革开放30年所带来的居民住房条件巨大改善的同时,必须考量现在住房体制下产生的市场供应体制失效的问题。加快《住宅法》立法工作的意义就在于:一是从法律上确立人民的住房权;二是重新建立多元化的住房供应市场体制,让开发商供应房屋以外的住房供应途径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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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在40所高校研究生会参与的一个论坛上,300余名博士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发表公开信,建议后者联合向“两会”提交一份关于加快《住宅法》立法的议案。《住宅法》自2001年起就开始酝酿,但一直未能列入立法议程。
他们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草案建议稿》(下称“建议稿”)。
这份建议稿提出了新颖大胆的建议:将“小产权房”作为合法的住房供应形式之一。去年以来,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引发激烈讨论,全国多个主管部门明确,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一户一宅”也是建议稿提出的主张之一。目前中国某些家庭拥有多套住宅已很常见。
出席此次论坛的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透露,已经看过这份建议稿,有可能将其作为正式议案提交“两会”讨论。郑功成是中国社会保障理论的开拓者之一。
住宅权即生存权
此次“首都高校住房保障博士生论坛”的发起人李明告诉记者,建议稿的亮点在于,明确提出住宅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保证低收入家庭和中产阶级家庭享有住宅社会保障和居住非营利公益性住房的权利。
建议稿还提出了一些新颖的观点。
在关于城乡住房统筹解决的方案中,“小产权房”被建议为住房供应的一种形式。
有与会者认为,国家对“小产权房”禁止主要出自对耕地保护的担心,实际上很多农村“小产权房”并非占用耕地,而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供应主要为开发商所垄断,应该将政府供应、居民互助建房等共同列入住房供应主体范围。
建议稿提出,在城镇,建立和完善以非营利公益性住房为主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和商品住房四类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与此相适应,必须建立和发展国有独资公共住房开发企业、住宅合作社、建筑开发商三支住宅建设开发队伍。
建议稿提出,对于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在内的公共住房和农民住房,强制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和准入退出制度。设计者意欲借此体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和渐进性。
李明向记者透露,该建议稿提出设立国家住宅委员会和建设部住宅总局;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住房、商品住房等制度;旧区改造、新市民住房、农民住房制度也应该纳入计划。
北京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研究员孟宪生说,《住宅法》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住房保障功能,强调居民有住房权,虽然收入不同,但都应该有房住,实现“居者有其屋”;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由拥有住房权而产生的房屋处置、物业费等问题都会做出规定;三是重构市场制度,在住房保障成为重要民生问题的时刻,由开发商垄断的住房供应体制需要向“三位一体”供应转变。
郑功成介绍说,住房保障体系应该是渐进的、分层次的,应该有一个从“住国家房子”到“住自己房子”的渐进过程。当前很多高校毕业生毕业2-3年后就买房子,不能说他们住房消费超前,而是应看到目前我们国家政策性住房供应太少,这些青年人没“住国家房子”可住,当然只能背负巨额债务去买房。
郑功成强调,在看到改革开放30年所带来的居民住房条件巨大改善的同时,必须考量现在住房体制下产生的市场供应体制失效的问题。加快《住宅法》立法工作的意义就在于:一是从法律上确立人民的住房权;二是重新建立多元化的住房供应市场体制,让开发商供应房屋以外的住房供应途径切实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