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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策划:辛苦理财一年收获"零收益"谁之过?

发表于2008-03-02
耗尽全部积蓄投资,最后收益只是个鸭蛋——
近期,银行系理财产品遭遇滑铁卢—国内某股份制银行两期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一年投资10万仅获39.6元收益。公开数据显示,又有几家银行的类似产品在投资一年后,也未能躲开“零收益”尴尬,出现理财产品遭遇扎堆"零收益"现象。 


让投资者想不明白的是,在牛市行情下怎么会遭遇竹篮打水一场空,这银行理财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在成都还有投资者气愤地找到银行要求按照2007年的股票涨幅来确定理财产品收益的事件发生。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这是为什么呢? 


专家给出这样的提醒:理财产品属性各异,投资者需仔细甄别,深入了解产品,考虑投资风险,预期收益不能全信。
发表于2008-03-0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一年投资10万仅获39.6元收益 


民生银行--6万元两年无收益 提前赎回还亏2000元 


深圳发展银行--挂钩股票 股票收益7%以上 理财产品收益却为零 


平安银行--部分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 


[零收益调查] 

银行理财是馅饼还是陷阱?
发表于2008-03-02
银行理财产品具有收益和风险适中、保值能力强的特点。要取得利益最大化,应避免几个误区: 

只关注收益率A产品预期收益率20%,B产品预期年收益率4%,表面看A产品更有吸引力,但细看:A投资方向是证券市场,期限一年,而B产品期限一个月,投资央行票据,显然A风险较大,预期收益率较高,是浮动的;B风险低因而收益低,收益固的。不能够简单通过收益率比较两个产品,其实AB产品没有可比性。如果你是保守的投资者,A款产品并不适合,关注产品投资方向更重要。 


预期最高就是最终收益率看到预期最高收益率,就认为是最终收益,不仔细看合同就买了产品,最终兑现时未获预期收益,认为受了骗。预期最高到底是不是最终收益率,要看产品是属于什么类型。C产品是与LIBOR挂钩的个人美元结构性理财产品,期限1年,LIBOR观察区间为2.25~3.50。如运作期内LIBOR一直位于该区间,则执行5%的高收益率;如果任意一天LIBOR超出范围,则执行1%的低利率,到期还本付息。预期最高收益率5%,实际有获1%收益率的可能。 


只买保本保收益的产品有人认为这是关键,实际上这不全面。银行产品大部分属于不保本型,但银行会通过各种措施,来保障本金和利息如期支付给客户,D产品是某高速公路项目信托理财产品,到期有国家开发银行做后续贷款,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实际上该类产品反而比写明100%本金保证的结构性理财产品风险要小。债券类的理财产品,虽然不写明保本保收益,同样风险较小。 


不敢买无预期收益产品实际上有些产品预期收益率只是估计值,如新股申购产品,只是一个预期收益率区间。E产品是投资全球资源类基金精选配置的产品,合同没有写明预期收益率,因是创新类理财产品,没有历史数据可参考,反而这类产品最可能较快抓住投资机会。(新闻晨报刊 明明)
发表于2008-03-02
上海银监局:投资者和银行均做得不到位晨报提醒五个易误读的理财概念 

近日,记者接到多宗读者投诉,表示一年前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益为零。记者发现,今年1月份开始,各家银行陆续公布了去年推出的各款理财产品收益。多家 银行的多款挂钩型理财产品收益率均为零。这让很多投资者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不同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有差异,保本产品出现零收益也属正常。对此,上海银监局相关人士表示,银行理财产品,买者风险自负,卖者应充分提示风险。
发表于2008-03-02
今年年初以来,已有5家银行先后被卷入理财产品零收益的旋涡。记者发现,这类理财产品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发行期限相近,都是在2006年底或2007年初发行的,期限主要为1年;设计原理大同小异,基本是挂钩一篮子股票或指数,根据相应触发日的股价决定投资者收益,要求投资者根据自己对一篮子股票或指数的看涨/看跌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

更令人紧张的是,不少银行还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几乎也要宣告到期收益率为零了。有网友透露,某银行2007年10月发的“涨跌双赢”理财产品,因挂钩的香港盈富基金(2800HK)已经突破25.41元下限,按照协议规定,到期后收益为零。除非盈富基金能够大涨并且突破37.37元上限,但也只能有4.6%的收益,还不如存1年定期更安心。

这位网友表示,该银行当初推销这个产品时说收益为0的概率只有2%,最高收益可能有25%,现在客户经理则一问三不知。但如果现在主动终止该产品收回本金,则要付4%的违约金。
发表于2008-03-02
为什么理财产品收益会是零?业内专家解释,实际上银行是把募集来的钱按理财期限存了定期,提前把税后的利息取出来,拿利息作为期权费向国际投行买一份期权。实际上这期权就是挂钩的条约,假如到期时挂钩成功,即满足约定的条件,就可以拿到收益;若没成功就没收益,那么前面作为期权费的利息也就没了。

但是,有投资者认为,作为有研究能力的银行,在产品设计或购买的时候,应该对市场有个正确的判断。尤其这类产品都是挂钩多数投资者不了解的海外市场,作为弱势群体的投资者,只能根据销售人员的推荐购买。更多零收益的投资者表示,当初购买产品时,银行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另外,银行理财产品的不透明和流动性差也是投资者诟病的关键所在。目前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除了规定的观察日,很少有银行定期公布收益变化。在销售期内,很少有银行公示理财产品详细的结构设计、投资比例。(新闻晨报 刘志飞)
发表于2008-03-02
针对近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愈演愈烈,多款理财产品先后遭遇投资者的“口诛笔伐”,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晨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多起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中,投资者和商业银行均有各自的责任与问题:投资者要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足够认识,审慎掌握合同中的“零收益”风险条款;而商业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显然,在这一问题上,双方做得均不到位。

“买者(投资者)风险自负,卖者(银行)有风险告知之责”这是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的基本观点。该负责人强调,投资者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时,不能仅听理财经理片面之辞,务必要详细阅读和核对条款内容,对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事实上,不少投资者对理财产品和储蓄的概念有所混淆,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就是实际收益率,这也要求银行对投资者要进行风险教育和理财指引。商业银行在售卖理财产品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判断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适合购买该款产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把丑话说在前面。

该负责人认为,对明显不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银行应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将风险和损失的可能详细告知。否则,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最终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仍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声誉,以及消费者对银行的感情。

业内人士非常赞同上述看法,并认为在“零收益”事件中,商业银行虽然有理由不承担投资者的损失,但其多年培养起来的可靠、可信形象或许已在投资者心目中有所折损。

部分理性的投资者则认为,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将自己置身事外,由投资者单独承担整个投资行为的风险,本无可厚非,但是不在产品说明书里准确揭示风险,或者风险揭示不完全,就是银行的问题了。银行应明确地告诉投资者,标的的选股依据,基本面和宏观背景,风险的核心所在。同时,对投资者而言,在购买产品前需到银行网点详细了解产品,不要盲目签订合同也很重要。尤其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要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预期收益率需正确看待。(新闻晨报 李强)
发表于2008-03-02
发表于2008-03-19
银行的理财策划也只是一种参考而已
发表于2008-04-25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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