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非法学)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四大要点
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中国法制史作为综合科考察的一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从以往的教学和考 试情况看,以下一些问题相对有一定的难度:
1.中国法的起源问题;
2.西周的礼刑关系问题;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与历史意义;
4.[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5.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
6.“春秋决狱”的特点及影响;
7.魏晋南北朝时期“名例律”的演变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8.唐律规定的类推制度;
9.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0.北宋时期的“重法地位”与“盗 贼重法”;
11.两宋的编敕活动;
12.[明大诰]的内容与特色;
13.清律中的民族统治特色;
14.清朝的会审组织与会审制度;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评价;
16;清末修律的内容、成果、特点及意义;
1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性质、特点;
18.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体系;
19.“马锡五审判方式”。
以上内容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 试指南]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说明。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仔细思考,疑难之处是可以完全解决的。
四、中国法制史考 试中易出错点
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 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
例如:
1.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
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
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
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
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
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
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
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
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
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
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
14.清朝的“五朝会典”;
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
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shi jiu 信 条];
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 选 宪 法”;
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
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北京新东方老师提醒大家,以上问题在考 试中极易产生错误。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
2018法硕(非法学)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四大要点
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中国法制史作为综合科考察的一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从以往的教学和考 试情况看,以下一些问题相对有一定的难度:
1.中国法的起源问题;
2.西周的礼刑关系问题;
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原因与历史意义;
4.[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5.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
6.“春秋决狱”的特点及影响;
7.魏晋南北朝时期“名例律”的演变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8.唐律规定的类推制度;
9.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0.北宋时期的“重法地位”与“盗 贼重法”;
11.两宋的编敕活动;
12.[明大诰]的内容与特色;
13.清律中的民族统治特色;
14.清朝的会审组织与会审制度;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及其评价;
16;清末修律的内容、成果、特点及意义;
1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性质、特点;
18.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体系;
19.“马锡五审判方式”。
以上内容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 试指南]中都有详细的论述说明。考生可以通过阅读教材、仔细思考,疑难之处是可以完全解决的。
四、中国法制史考 试中易出错点
从近年中国法制史教学和考 试情况看,本课程易出错点大致集中在容易产生记忆混淆的地方。因为,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演进是渐进式、螺旋式的上升,许多制度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一个名词经常会在数个朝代中出现。这样,考生对历史上有渊源关系的法律制度、法典名称等,经常产生记忆颠倒,或是解释错误。
例如:
1.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
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
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
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
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
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
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
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
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
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
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
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
14.清朝的“五朝会典”;
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
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shi jiu 信 条];
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 选 宪 法”;
19.国民党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
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北京新东方老师提醒大家,以上问题在考 试中极易产生错误。只要考生能清楚而熟练地掌握相关内容,且在复习时尽量认真、仔细地辨别,这些错误大多是可以避免的。